一、案例簡要背景
注:其中合伙企業(yè)B投資收益=轉讓價款-投資成本-公允價值變動=8000-4000-1000=3000萬元;
由于合伙企業(yè)約定先返本,故合伙企業(yè)A收到8000萬先沖減對合伙企業(yè)B的投資成本,故賬面無投資收益。
二、分析合伙企業(yè)A的三個合伙人稅務處理
方式一、本金未收回前不確認所得
A有限公司收到3920萬分配,直接沖減投資成本,由于投資成本為4900萬元,成本未收回故不確認所得。(其他合伙人同樣處理)
這種處理方式,也許是目前實際中多數(shù)企業(yè)的做法,但顯然與合伙企業(yè)先分后稅的稅制相悖,我們不再過多分析。
方式二、先分后稅,自下而上逐層計算分配應納稅所得額
1、先計算合伙企業(yè)B應納稅所得額
注:可彌補虧損=2019年度利潤總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納稅調整=500-1000=-500萬元。
2、計算合伙企業(yè)A的應納稅所得額
3、計算合伙企業(yè)A給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4、納稅申報
這里不得不提一個問題,就是合伙企業(yè)A的三個合伙人收到分配如何會計處理,是否可以根據(jù)合伙協(xié)議約定,先沖減投資成本。我們暫先假設會計是按沖減投資成本處理,計賬面未確認投資收益。
注意:此時有限公司A對合伙企業(yè)賬面投資成本為980萬元(4900-3920);
而計稅基礎則為4900-3920+1127=2,107萬元。(先分后稅增加了計稅基礎)
三、合伙企業(yè)清算
2021年,我們假設合伙企業(yè)B投資的C項目全額虧損,合伙企業(yè)A和B均無其他收支發(fā)生。
清算時,合伙企業(yè)A和B賬面可分配資金為1300萬元(過程略)
A有限公司可分配=1300*49%=637萬元,而賬面投資成本為980萬元
A有限公司賬面應確認清算損失-343萬元;
稅法清算損失=可分配金額-計稅基礎=637-2,107=-1,470萬元。
2020年納稅調增與2021年納稅調減相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