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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孝清:司法親歷性的基本要求

          來源于公號:檢察百科  微信號 prowiki

          本文為《司法的親歷性》一文節(jié)選

          作者:朱孝清

          來源:《中外法學》2015 年第 20154 期 第 919-937 頁

          司法親歷性的內(nèi)涵

          “親歷”是親身經(jīng)歷、親力親為之意,但司法親歷性中的“親歷”有其特有的內(nèi)涵。


          首先,司法親歷是法官身到與心到的統(tǒng)一。如果法官身在庭上心在庭外,或只陪不審、審而不發(fā)表意見,那就不是親歷。


          其次,司法親歷是法官親歷與人證親自到庭的統(tǒng)一。司法親歷要求法官直接聽取訴訟雙方的主張、理由、依據(jù)和質(zhì)辯意見,直接聽取人證的言詞(即口頭)陳述,它要求法官和人證一是要面對面,二是要言詞對言詞,否則就不能算“直接”,不能算親歷。因此,它不僅要求法官親歷,而且要求人證親自到庭。當然科學技術在訴訟中的發(fā)展和運用,使得親歷的時間、空間和方式得到了拓展,因而對“親歷”的理解也應與時俱進,而不能囿于傳統(tǒng)觀念。


          再次,司法親歷是審案與判案的統(tǒng)一。如果審、判分離,只審不判或只判不審,就不是真正的親歷。最后,司法親歷是親歷過程與親歷結果的統(tǒng)一、親歷實體與親歷程序的統(tǒng)一。法官不僅要親歷案件審理的過程,而且要親歷審理結果的產(chǎn)生和審理結果的宣布;不僅要審實體,而且要審程序。


          司法親歷性的基本要求

          司法親歷性作為一項重要的訴訟原理和司法原理,在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上具有重要地位。它直接決定并催生了一系列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易言之,它對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提出一系列基本要求。只有規(guī)定并落實好這些制度性的基本要求,才能體現(xiàn)司法親歷性,并為司法親歷性的實現(xiàn)提供良好的條件和保障。


          司法親歷性的制度性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直接言詞審理


          如前所述,司法親歷是法官親歷與人證親自到庭的統(tǒng)一,它要求二者面對面、言詞對言詞,因此,它必然要求法院審判特別是庭審要直接言詞審理,而不是間接、書面審理。如果間接審理或書面審理,訴訟主體和訴訟參與人不出庭,或僅以偵查機關制作的犯罪嫌疑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書面筆錄作為審理對象和裁判依據(jù),那這種陳述和證言對審判人員來說并沒有直接聽到,僅是一種書面的“傳聞”而已,因而不符合“親歷”的要求。因此,司法親歷性要求直接言詞審理。


          直接言詞審理被大陸法系國家規(guī)定為直接言詞原則,它是直接審理原則和言詞審理原則的合稱。其中直接審理原則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在場原則”,即法庭開庭審判時,被告人、檢察官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精神上和體力上均有參與審判活動能力的前提下,必須親自到庭出席審判;二是“直接采證原則”,即從事法庭審判的法官必須親自直接從事法庭調(diào)查和采納證據(jù),直接接觸和審查證據(jù);證據(jù)只有經(jīng)過法官以直接采證方式獲得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言詞審理原則是指法庭審判活動的進行,須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這一原則也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參加審判的各方應以言詞陳述的方式從事審理、攻擊、防御等各種訴訟行為,所有沒有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以言詞或口頭的方式進行的訴訟行為,均應視同沒有發(fā)生,或不存在,而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證據(jù)材料均應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訴訟各方對證據(jù)的調(diào)查應以口頭方式進行,任何未經(jīng)在法庭上以言詞方式提出和調(diào)查的證據(jù)均不得作為法庭裁判的根據(jù)。由于上述兩項原則均要求訴訟各方親自到庭出席審判,法官的裁決須建立在法庭調(diào)查和辯論的基礎上,而嚴禁以控訴方提交的書面卷宗材料作為法庭裁判的根據(jù),因此這兩項原則有其共同的含義和功能,在理論上往往被綜合在一起,稱為“直接和言詞原則”。


          英美法系國家為了實現(xiàn)直接言詞審理,實行傳聞證據(jù)規(guī)則,該規(guī)則把書面證言和轉述他人的話都視為“傳聞”,前者稱為“傳聞書面”,后者稱為“傳聞言詞”,二者在法庭上原則上都不具有證據(jù)能力而予以排除。因此,傳聞證據(jù)規(guī)則實際上就是傳聞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該規(guī)則與大陸法系的直接言詞原則雖然表述不同,內(nèi)容也有一定差異,但都從不同的角度,原則上排除了法庭之外所獲取的言詞證據(jù)筆錄特別是書面證言的證據(jù)能力。


          書面證言之所以原則上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jù),是因為它的收集者缺乏中立性,可能扭曲作證者本意,其真實性存疑;它妨礙訴訟對方的質(zhì)辯,排除了法官直接辨識證言真實可靠性的可能;它缺乏法庭宣誓、具結等作證場景,其可信性的保障條件不足;它不利于保障庭審的實質(zhì)化和正當性等。


          但是,書面證言中用以記錄證言的文字固然略去了言語時豐富的背景材料、動作語言及表情語言,但它可以固化語言的基本內(nèi)容。同時,某些書面證言在特定的背景和特殊的情況下,具有特殊的可用性,如某些證人因重病、死亡、失語、遠在境外等原因不能出庭,但案件事實認定又需要該證言的內(nèi)容;證人證言是向法官陳述的,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法院確認;某些證人證言是案件發(fā)生時取得的,或該證言對證人自身是不利的,因而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對某些證人,審前程序的作證場景可能比法庭作證場景更容易獲得真實證言;等等。因此,各國又都規(guī)定了若干例外,允許這些證言進入法庭經(jīng)查證屬實后作為判案的依據(jù)。


          2.以庭審為中心


          即以庭審作為整個審判程序的中心。在法院審判程序中,庭審前有閱卷、庭前會議等為庭審作準備的程序,庭審后有送達裁判文書、交付執(zhí)行等程序,在這些程序中,應當以庭審作為中心。首先,跟其他審判環(huán)節(jié)相比,庭審是進行實質(zhì)審理并決定最終結局的環(huán)節(jié),法院對案件審判的功能主要靠庭審來實現(xiàn)。其次,庭審是對各種證據(jù)進行集中展示、集中審查的環(huán)節(jié)。再次,庭審是最有條件也最有利于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環(huán)節(jié)。(1)庭審是最中立的訴訟環(huán)節(jié)。在偵查環(huán)節(jié),偵查人員身負查明犯罪、查獲犯罪人的職責,難以保持中立;檢察人員在審查起訴時是中立的,但當作出起訴決定后,公訴人在法庭支持公訴時,為了維護既定的起訴決定,也可能偏離中立的立場。而庭審是中立的,有利于作出客觀公允的裁判。(2)庭審是最公開透明的環(huán)節(jié),它能有效地防止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收買證人、說情干擾、暗箱操作等情況的發(fā)生,有利于被告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在意志自由的條件下作出陳述、發(fā)表意見,提供較真實、客觀的證據(jù)。(4)庭審是訴訟參與人最多的環(huán)節(jié),通過各訴訟參與人的參與和發(fā)表意見,有利于法庭兼聽,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傊徥撬痉ㄓH歷的主要場所,以庭審作為審判的中心,既是司法親歷性的必然要求,也為司法親歷性的落實創(chuàng)造了條件。


          3.集中審理


          集中審理指法庭對案件的審理原則上應當持續(xù)不斷地進行,直至審結為止。具體有兩方面的要求:一是裁判者必須持續(xù)不斷地在場參與審理,只有從開始審理時就一直在場的法官,才能作出判決;二是要求審理不間斷。對需要進行二日以上審理的案件也應當每日連續(xù)審理,直至審完。為此,一些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了中斷審理的事由和中斷的時日限度及超過時日限度的法律后果。


          司法親歷性之所以要求集中審理,是因為司法親歷的目的是使裁判者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形成清晰、完整、準確的印象并進而形成判決所需要的心證。如果庭審開開停停,時斷時續(xù),裁判者對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的印象會因時間拖延而沖淡,變得模糊不清和支離破碎,判決所需的心證就難以形成。


          4.裁判者不更換


          裁判者不更換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須自始至終參加該案件的審判,不得中途更換;如果裁判者因故需要更換,則必須更新審判程序,接任法官必須對案件從頭審起,而不能在前面法官審理的基礎上繼續(xù)審理。為了防止審理某些重大復雜案件時法官難以一審到底而更新審判程序,德國《法院組織法》還規(guī)定了“候補法官”制度,候補法官自審理開始即一直在場,但不參加審判活動,一旦合議庭中有法官因故不能繼續(xù)參與審理,即可由候補法官遞補。


          裁判者不更換是司法親歷性的題中應有之義,因為“親歷”指的是親歷案件審理的全過程而不僅僅是案件審理的幾個片段。否則,裁判者對案件的事實、證據(jù)就難以形成完整而準確的心證,從而難以作出正確的裁判。


          5.事實認定出自法庭


          事實認定出自法庭是指裁判者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應當從法庭審理中直接獲得,而不能從庭前程序、庭外干預、案卷材料或口頭匯報中獲得。因為法庭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主要場所,既然訴辯意見發(fā)表在法庭、訴訟證據(jù)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調(diào)查在法庭,那么,其邏輯發(fā)展的結果就應當是事實認定來源于法庭、裁判結論形成于法庭。


          司法親歷性之所以要求事實認定出自法庭,是因為它也是司法親歷性的題中應有之義。由于司法親歷是審案和判案的統(tǒng)一,法官親歷案件審理全過程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并進而對案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裁判,因此,事實認定出自法庭,是司法親歷性的必然要求。


          6.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


          既然案件審理者親歷了審理的全過程,且司法親歷性是審案和判案的統(tǒng)一,那么,讓審理者裁判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因此,審理者裁判也是司法親歷性的必然要求。同時,根據(jù)權責統(tǒng)一、權責一致原則,既然審理者親歷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享有了裁判的權力,那他就應對自己的裁判負責。所謂“負責”,一是身擔其責,二是承擔責任,即審理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冤假錯案或其他不良后果、不良影響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裁判者負責”是司法親歷性和“審理者裁判”的必然邏輯。


          以上六個方面是司法親歷性的基本要求。其中“直接言詞”是親歷的主要方式;“以庭審為中心”是親歷的重點場所;“集中審理”和“裁判者不更換”是親歷的保障性措施;“裁判出自法庭”和“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是親歷的歸宿。六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構成司法親歷性基本要求的有機整體。


          但是,由于訴訟追求的價值不僅僅是公正,還要兼顧其與效率的平衡,兼顧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與程序的平衡;由于各國國情不同,如經(jīng)濟、文化、社會、法治發(fā)展水平的差異,政治、司法制度的差異和法律文化傳統(tǒng)的差異;加上間接審理也有其可取之處,如可以準確、完整地保存訴訟材料,有利于復審特別是書面復審;可以充分利用庭前專門性調(diào)查的結果,訴訟效率較高,故訴訟理論一般認為應以直接言詞審理為主、間接書面審理為輔,使二者優(yōu)劣相濟,因而各國審判并不一概地要求法官親歷,如許多國家的二審主要是書面審和法律審;美國對辯訴交易案件不開庭審理;各國對簡易速裁程序不要求實行直接言詞原則。即使是普通程序?qū)徖淼牡谝粚?,各國在法官“親歷”的嚴格程度上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在以庭審為中心、集中審理、裁判者不更換、事實認定出自法庭等方面,各國都能做到;在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方面,法治完善國家也總體上能做到,但根據(jù)蘇力教授的研究,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也“常常利用其行政管理職權謀求并實際獲得了對司法決定的影響”;對直接言詞審理,各國都對言詞審理規(guī)定了例外,且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有多有少,實行的嚴格程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別。一般來說,實行案卷移送的大陸法系國家,因法官在庭前閱卷可能建立預斷,加上強調(diào)對犯罪控制的訴訟模式對警察和檢察官取證持信任態(tài)度,因而在許多情況下都允許以書面證言代替直接人證,案件雖經(jīng)法庭直接言詞審理,但書面證言仍能起相當?shù)淖饔?,故直接言詞原則貫徹得不大徹底。反之,采用當事人主義訴訟結構的英美法系國家,因庭前審查貫徹排除預斷原則,法官心證依靠直接參加庭審聽取言詞作證和辯論獲得,加上強調(diào)正當程序,對警察、檢察官調(diào)查持懷疑態(tài)度,因而直接言詞原則貫徹得比較徹底。總之,各國都根據(jù)本國國情,根據(jù)平衡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與程序、公正與效率等方面的需要,確定本國法官親歷的基本內(nèi)容和遵循的嚴格程度。


          因此,理解和把握司法親歷性,既要明確其內(nèi)涵和基本要求,又要看到各國基于本國國情和價值考量在落實司法親歷性上存在的差異,這種差異既包括一國在不同審級、不同程序、不同審理內(nèi)容上的差異,又包括國與國之間存在的差異。我們既不能對司法親歷性作刻板機械的理解,只看到基本要求而看不到這種差異,又不能因差異的存在而對司法親歷性原理及其基本要求產(chǎn)生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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