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和韓非子的思想傳承
一、韓非子的權術和法制(任術而嚴法)以荀子的禮法制度為基礎。荀子作的是理想國,韓非子作的是賽博朋克。無論是禮制還是法術,在當時都是希望通過制度去平衡欲望(權力)和經(jīng)濟(生產(chǎn))的關系。荀子隆禮是以合理的組織原則與方法,把社會構成一套整齊的有機體,以達到“朝無幸位,民無幸生”的理想人群生活。即通過禮法制度,按照德、能、技、材的分類標準,使每一人都能靠自己的能力獲得或者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名)和薪資水平。也就是按統(tǒng)一標準,通過對德、能、技、材的績效考核,使每一人都能各盡其職、各得其所。職位的高低,薪資的多少在此秩序內(nèi)都是相對的,是可以通過績效轉(zhuǎn)換的,這對于荀子就是公平,或者說是在此禮法秩序內(nèi)的公平。
荀子的禮法制度分內(nèi)、外兩部分:禮制相當于朝廷法,以設置爵、官、賞、罰為手段,統(tǒng)一社會精英的思想,安定社會秩序;法數(shù)相當于社會普遍法,通過規(guī)范各行各業(yè)互相交往、互通有無的行為,以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并懲戒擾亂社會既定秩序的行為。士以上的天子、三公、諸侯、卿相、百官、百吏是參政議政,制定制度和執(zhí)行制度的人;士以下以農(nóng)、工、商為主的眾庶百姓是在制度下逐漸改善生活,受到教化的人。這就是《富國》篇講的:
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jié)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shù)制之。
無論是朝廷法還是社會普遍法,都統(tǒng)一在禮法制度之中。共同遵守德、能、技、材的分配和轉(zhuǎn)換標準,以達到各盡其責,各取所值的理想狀態(tài)。 從禮到法,一義貫之。這個“義”字的本意是通往理性之路,借用齊柏林飛艇的歌名來表達就是通往天堂的階梯。對于個人,是在學、思、行的過程中不斷積累的知識與經(jīng)驗,不斷體會人所以為人的道理與價值;對于政治,是啟發(fā)和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和睦關系,以人民的權利為基礎所建立的社會秩序。但是在荀子“人心之?!钡乃枷胫校傲x”即處在危險狀態(tài)下的人心必須仰仗的客觀標準。此客觀標準就是禮制,也即政治制度。
通往理性之路的源頭不是內(nèi)化于宇宙萬事萬物的物理根基, 甚至不是《大學》“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的修己治人,而是以政治制度去統(tǒng)一思想,其學術流弊盡從此出。荀子在《儒效》中說:
言政治之求,不下于安存;言志意之求,不下于士;言道德之求,不二后王……是君子之所以騁志意于壇宇、宮廷也。
君子的意志以宮廷為界限,即君子只有政治生活,只有權力意志。換句話說,即人是權力的動物。人的價值以他在政治生活中的功績和所創(chuàng)造的經(jīng)濟效益為標準。所以荀子談禮法制度不談“敬”、不談“信”,不談精神世界,只從茹毛飲血,爭于氣力的野蠻時代直接向權力和欲望尋求公平和秩序的依據(jù)。即直接寄希望于可操作性方案,以種類分殊,等級劃分,職稱排位等入手,通過“正名”的工作,明確社會各人群,各名分、各職位的責任與義務,建立賞罰標準將人與事統(tǒng)一起來 。由分殊而歸類,由歸類而統(tǒng)一,最終將社會組織化,單純化,統(tǒng)一化。其弊病,由簡單化和統(tǒng)一化也易走向粗暴化,這無需贅言了。
二、“名”這個字一向與“實”與“形”相對相成,所謂名實相副、形名參同即是如此。在歷史中,名從約定俗成的事物名稱,到象征著社會地位的身份,其背后的權力和利益與日激增。到了春秋戰(zhàn)國,名甚至就是社會秩序本身。所謂禮壞樂崩,也正因為名一直都是爭和亂的源頭。所以正名的當務之急就是確定人和事所對應的權利和義務,這即是《論語》所說的: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身份或生存價值(名)由正名產(chǎn)生,認知和教育活動(言和事)由正名產(chǎn)生,政治和禮教制度(禮樂)由正名產(chǎn)生,法律和賞罰制度(刑罰)由正名產(chǎn)生。權利,是體現(xiàn)各人群生來即有的社會價值;義務,是約定各人群應盡的社會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系是用來規(guī)范社會秩序的。從法制精神上說,正名并非是維系統(tǒng)治的工具,反而是對身份秩序的重新制定。
但是,到戰(zhàn)國末期荀子談正名時,正名所涵蓋的精神內(nèi)容已逐漸消退,只能算物化的知識論,僅由分類和統(tǒng)一來規(guī)范政治秩序中的責任(并非權利)和義務。雖然,在韓非子任術而嚴法的法制體系中,看似特別重視“正名”。他在《揚權》篇說:
用一之道,以名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徒。故圣人執(zhí)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不見其采,下故素正。因而任之,使自事之;因而予之,彼將自舉之;正與處之,使皆自定之。上以名舉之,不知其名,復修其形。形名參同,用其所生。二者誠信,下乃貢情。
既然正名僅是政治活動中以區(qū)別社會各人群責任與義務的工作,那么由正名而統(tǒng)一思想的過程即是楊權(宣示主權)。到韓非子,正名的內(nèi)容連責任感都被剝?nèi)ィ皇O路暮土x務。故“形名參同”的審核監(jiān)督全在無形權威的籠罩之下。
韓非受韓王子身份的約束,日常生活只局限于宮廷。他的思想也只能局限于政治生活。所謂正名,在韓非更多指的是由上至下的命令。而法這個字對于執(zhí)行者來說,僅指依照法律文書所進行的上傳下達的工作。正名是由權力意志(即韓非所倡導的“術”)落實到法規(guī)執(zhí)行的過渡階段。從思想源頭上說,這都是繼承的荀子“不求知天”,不求知“物之所以生”的實用功利思想。即不求問題產(chǎn)生的原理,而直接求解決問題的可操作性方案。其本質(zhì)仍是一種迷信思維。韓非將龍和逆鱗的上古神話搬出來自然不消說,即便是邏輯嚴密的荀子,也會在文字的端倪之處露出馬腳。比如以公平為理想的荀子,在比喻公平時,就用到了探籌和投鉤。在《君道》篇他說:
探籌、投鉤者,所以為公也
探籌和投鉤是什么意思?探籌是抽簽;投鉤是抓鬮。以抽簽和抓鬮為公平,實則是以不可抗拒的命運(運氣)為公平,如此,依賴力量和絕對權力就是必然。荀子不信天只是表象,思維模式才是決定迷信與否的關鍵。古人說文如其人,說君子慎其獨,當然是真的。如果只從行為和結(jié)果來判斷,不免陷入 “執(zhí)指為月” 的陷阱。所以李小龍要說:你最好訓練你全身的每一個部分,就像這支指向月亮的手指,如果不集中精神,你看到的就只能是手指;如果你只專注在手指上,你就會錯過所有精神的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