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六月综合激情婷婷|欧美精品成人动漫二区|国产中文字幕综合色|亚洲人在线成视频

    1. 
      
        <b id="zqfy3"><legend id="zqfy3"><fieldset id="zqfy3"></fieldset></legend></b>
          <ul id="zqfy3"></ul>
          <blockquote id="zqfy3"><strong id="zqfy3"><dfn id="zqfy3"></dfn></strong></blockquote>
          <blockquote id="zqfy3"><legend id="zqfy3"></legend></blockquote>
          打開APP
          userphoto
          未登錄

          開通VIP,暢享免費電子書等14項超值服

          開通VIP
          最高法院:民間借貸糾紛49個常見疑難問題裁判指引(1

          ?


          作者:徐忠興

          來源:ilawyer(xzx-lawyer)


          閱讀提示:本文所載裁判指引節(jié)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謝原作者),并結合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系統梳理出民間借貸糾紛審判實務中常見的49個疑難問題裁判規(guī)則,力圖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據、拿來即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在本文中簡稱《規(guī)定》。

          整理:徐忠興

          個人溝通微信號:xzx_lawyers

          轉載須經授權并于文首注明作者及來源于本公號



          1.借條上未載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條持有人為出借人?

          【要旨】在出借借款時未在借條上載明出借人的,一般情況下基于日常經驗規(guī)則,則推定持有人為出借人。但若根據具體案情,僅憑借條難以達到高度蓋然性之標準的,則這種推定不能成立。

          【解析】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條持有人為實際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經驗規(guī)則的一種推定,并非絕對。當然,在借條持有人最終與實際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況下,只要借款人無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條持有人為實際出借人,而無需深入到借條持有人與實際出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當中進進行審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異議,或借條確存在種種異常,法院應當要求借條持有人對其確系實際出借人進行進一步說明、舉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鏈接】盧某與林某、顏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2009)臺溫新商初字第176號;二審: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浙臺商終字第443號。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第3輯。

          2.借條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

          【要旨】借條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該借條現為原告所實際持有,可推定原告為借條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解析】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當事人書寫欠條有時書寫不規(guī)范,易把名字寫為同音字,或者寫成熟稱等其他稱謂。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綜合其他證據進行判斷,在被告對債權人資格提出抗辯但無法舉證證明時,可以認定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即為實際出借人。

          【鏈接】王燕與余瀟鵬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2010)衢開商初字第773號;二審: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浙衢商終字第87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8—21頁。

          3.以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名義借款,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如何認定還款責任人?

          【要旨】以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名義借款,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企業(yè)與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企業(yè)同意還款或者有證據證明借款用于企業(yè)的,實際受益人為企業(yè),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出借人請求企業(yè)與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判決生效后企業(yè)可以證明該筆借款實際由個人使用,則可以就該部分款項向個人追償。

          【鏈接】中核西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黃芝蘭、劉志明、中核西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項目經理部民間借貸糾糾紛案,一審: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婁中民一初字第5號;二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三終字第37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3—29頁。

          4.小額貸款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否受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的調整?

          【要旨】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發(fā)放貸款并收取相應利息,其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行為受民間借借貸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制。當借款利率畸高確需調整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情況,按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予以調整。

          【解析】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通過貸款、擔保等形式進行資金融通是否應受《規(guī)定》調整,在該司法解釋的起草、審議過程中有爭議。最終,《規(guī)定》將民間借貸定義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同時,結合《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小額貸款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行為受《規(guī)定》的調整。目前,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等約定利率畸高,當事人請求予以調整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予以調整。

          【鏈接】大連華成天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大連沙河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遼民二初字第33號;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36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1—44頁。

          5.雙方當事人就其之間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還是民間借貸關系產生爭議的,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要旨】雙方當事人就其之間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還是民間借貸關系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探究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照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況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判斷。當事人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

          【解析】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書面合同并非不可缺少的要件。雙方當事人就其之間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還是民間借貸關系產生爭議,如一方當事人主張雙方為借貸關系,但缺少了關鍵性的證據(比如《借款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主張雙方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同樣不能出示關鍵性的證據(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銷售不動產發(fā)票等),同時對收到款項的性質亦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也就是在雙方證據均有缺陷的情況下,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探究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進而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判斷。只要確認雙方當事人就借貸問題達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經實際將款項交付給借款方,即可認定債權債務關系成立。這里尤其應注意《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痹摋l的適用條件是“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單一純粹的以買賣擔保借貸,而無買賣的意思表示。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裁判規(guī)則應當統一到《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上來。

          【鏈接】廣西嘉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楊偉鵬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來民一初字第6號;二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1)桂民一終字18號;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35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8—62頁。

          6.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回購協議》方式進行資金融通的,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要旨】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回購協議》方式進行資金融通的,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認定處理。

          【解析】當事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回購協議》,并發(fā)生資金轉讓,但各方對債權債務的性質各執(zhí)一詞,一方主張是商品房買賣,一方主張是民間借貸,雙方均未提供足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者足以反駁對方主張的證據。在雙方證據均有缺陷的情況下,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探究《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回購協議》簽訂時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進而對合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作出判斷。若從當事人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回購協議》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況看,雙方締約的真實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為目的,而是為了實現資金融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

          【鏈接】六安市華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張玉債權轉讓糾紛案,一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初字第3號;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終字第144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65—79頁。

          7.當事人同時有房屋買賣與民間借貸意思表示的,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要旨】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筆款項先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借款協議》,并約定如借款到期,償還借款,《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償還借款,則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合同、協議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當事人之間同時成立了商品房買賣和民間借貸兩個民事法律關系。該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對方當事人要求并通過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不違反《擔保法》第四十條、《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關“禁止流押”的規(guī)定。

          【解析】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一個糾紛涉及房屋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兩個法律關系的情況在一定時期比比皆是,個案案情又有所不同,如何根據合同的背景、約定及履行情況探究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而正確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成為難點。應當說,很多案件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單一純粹一成不變的,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復合性,房屋買賣與借貸法律關系并存;有的案件中當事人意思表示還會發(fā)生轉化,起始為借貸,后期又轉化為房屋買賣。此類案件的裁判思路是,從當事人的交易目的看,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個法律關系之中且不能轉換,如何轉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從約定的房屋價格看,雙方當事人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同》不會導致利益嚴重失衡。據此,借款人為借款與出借人簽訂買賣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要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民間借貸合同和買賣合同合并審理。

          【鏈接】朱俊芳與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2007)小民初字第1083號;二審: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并民終字第1179號;再審: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晉民再終字第103號,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44號。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

          8.企業(yè)之間以買賣關系掩蓋借款關系的,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要旨】審查交易情況及當事人的陳述,若買賣雙方并無實際交付貨物的相關憑證,則不符合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和交易習慣,系名為買賣合同實為企業(yè)借貸糾紛,以民間借貸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作為裁判依據。

          【解析】當事人之間究竟是買賣關系還是借貸關系,是民事審判中的一個難題,需要根據交易過程、是否實際交付貨物、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交易目的等綜合判斷。需要指出的是,《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了企業(yè)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合法有效,故今后此類企業(yè)間以買賣合同掩蓋借貸關系的情況將會較少發(fā)生,但是在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法律關系方面,本裁判規(guī)則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有典型意義。

          【鏈接】上海航天能源有限公司與上海富雷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華威冷彎型鋼有限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案,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1616號;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241號;再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滬高民二(商)再提字第4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04—113頁。

          9.雙方當事人因終止合伙關系而達成債權債務清算協議,一方請求償還欠款的,應否支持?

          【要旨】雙方當事人因終止合伙關系而達成的債權債務清算性質的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析】《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承諾書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識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并予以審理。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睋?,欠款糾紛當事人之間存在合伙關系,原告以雙方達成的債權債務清算協議為憑據提起訴訟,被告主張雙方之間實際系合伙法律關系,不存在借貸事實,若人民法院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認定該清算協議系合伙人終止合伙關系后對投入財產的處理而達成的債權債務清算協議,被告應予償還欠款。

          【鏈接】張連松與唐毅欠款糾紛案,一審: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常民一初字第0078號;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蘇民終字第0005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15—120頁。

          10.依據投資合作關系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提起的訴訟,可否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

          【要旨】法律關系的性質應依據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及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等一系列協議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來判定。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的法律關系,并非僅僅是投資合作的關系,則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解析】當事人因投資合作所引發(fā)的欠款糾紛,欠款的性質是否屬于借款,不僅關系到案件法律關系的認定,更關系到直接影響當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計算?!兑?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原告依據有關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但同時,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就債務數額及利息有爭議,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情況,對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清算協議按照民間借貸糾紛進行審理。

          【鏈接】梁毅因與林德浦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1號;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終字第4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22—132頁。


          11.當事人簽訂合作合同后,又簽訂借款合同作為合作合同履行內容的一部分,當事人單獨請求歸還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應予支持?

          【要旨】當事人簽訂合作合同后,又簽訂借款合同作為合作合同履行內容的一部分,當事人單獨請求歸還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

          【解析】當事人簽訂民事合同具有復雜的動機、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確定具體的交易關系外,還可以具有規(guī)范和指引作用,即當事人通過合同對以后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規(guī)范和指引;合同還可以具有確認和評價的作用,即當事人通過合同對雙方既往發(fā)生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目的和作用加以確認、補充、完善和評價。當事人簽訂合作合同后,又簽訂借款合同作為合作合同履行內容的一部分,根據合作合同約定,合作雙方對合作項目應當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當事人將借款合同與合作合同割裂開來,獨立主張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特別是在合作合同明確規(guī)定了資金分配順序的情形下,當事人獨立請求償還借款本息沒有事實依據,更不應支持。

          【鏈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海南華山房地產開發(fā)總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瓊民一初(重)字第1號;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118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35—144頁。

          12.雙方當事人在資產委托管理合同中約定“委托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的,能否認定當事人之間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要旨】資產委托管理合同中約定無論盈虧均保證“委托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的,雖資金的定向使用、配套保證金、專用賬戶資產總額監(jiān)控及強行平倉等部分內容的約定與一般民間借貸有所區(qū)別,但這類合同的實質還是體現為“委托人”出借資金,“受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保證償還“委托人”固定本息,其余超額投資收益抑或造成經濟損失均由“受委托人”自行承擔。該合同應認定為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當事人之間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解析】案件定性難是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其中一類是以其他關系掩蓋民間借貸關系,如以買賣關系掩蓋民間借貸關系、以委托理財關系掩蓋民間借貸關系等;另一類是以民間借貸關系掩蓋其他法律關系。這些案件紛繁復雜,給人民法院準確定性帶來很大難度。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該透過合同的標題、形式去審視合同的實質內容,應進一步區(qū)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并確定案由。雙方當事人在資產委托管理合同中約定或事實行為表明,“委托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的,即約定有“保底條款”的,屬“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關系”,應認定雙方成立民間借貸關系,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并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鏈接】馬晨與王文、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康路證券營業(yè)部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二初字第26號;二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二終字第44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46—155頁。

          13.因出借承兌匯票發(fā)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

          【要旨】當事人之間以借用承兌匯票、存單、債券、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的形式進行資金融通的,雙方之間即已不是簡單的票據糾紛,而為民間借貸行為。當事人因出借承兌匯票發(fā)生糾紛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當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同時,票據具有無因性,出票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涉嫌犯罪與否,并不影響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

          【解析】票據借用人因資金緊張以借用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為此出具了書面《承諾函》,雙方的行為系由票據借用人向出借人支付票面金額取得票據,并以票據在市場流通的方式進行資金融通,本質上是借用有價證券在市場融通資金的民間借貸行為。票據具有無因性,人民法院無需對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法的買賣合同基礎關系進行審查。并且,民間借貸本身與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沒有關聯,無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第三人之間的行為涉嫌犯罪與否,并不影響民間借貸糾紛的審理。

          【鏈接】安福唯冠油壓機械有限公司、李東峰與謝玲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91號;二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贛民一終字第118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57—166頁。

          14.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股權轉讓剩余款項轉為貸款,并簽訂了借條的,能否認定為民間借貸?

          【要旨】雙方明確約定股權轉讓剩余款項轉為貸款,隨后雙方簽訂了借條,借條是對股權轉讓余款的處理,雙方系股權轉讓產生的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糾紛。

          【解析】在民間借貸訴訟中,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原告依據被告出具的借條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被告抗辯認為借條約定的借款并未交付,雙方當事人并未形成真實的借款法律關系,而是雙方約定將股權轉讓剩余款項轉為貸款,因此簽訂的借條是對股權轉讓余款的處理,雙方系股權轉讓產生的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糾紛。若被告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借款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并證實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此時,借條只是對合同未付的股權轉讓余款進行確認和處分,其雖然名為“借條”,但實質上應是“欠條”。當然,根據《規(guī)定》第十五條“但書”的規(guī)定,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即應當按照民間借貸關系審理。

          【鏈接】董某存、張某貴與徐某祥、李某峰、韓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3)內民一初字第17號;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260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68—178頁。

          15.如何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未生效?

          【要旨】從借貸金額大小、交付細節(jié)、經濟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關系及陳述等方面無法證實借貸事實發(fā)生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未生效。

          【解析】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借款人抗辯借貸合同未實際履行且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既要防止未履行出借義務的出借人通過虛假訴訟獲得非法利益,又要避免已獲得借款的借款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逃廢債務。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若借貸事實未實際發(fā)生的,該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均未生效。需要指出的是,《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span>

          【鏈接】官杰與何世全、劉書喜、寧夏金恒基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3)寧民初字第4號;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194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82—192頁。

          16.自然人之間約定借款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應如何認定?

          【要旨】《借款合同》是包含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與抵押合同的復合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只有在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借款合同》雖然約定了該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后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對當事人之間合意的評價,并非直接源于當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賦予,故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

          【解析】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亦即只有出借人實際履行出借義務時借款合同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關于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約定,不能改變合同生效的法律評價標準。需要注意的是,《規(guī)定》第十條前段規(guī)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鏈接】孔林才與寧夏青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甘民一初字第17號;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278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94—202頁。

          17.企業(yè)之間為生產繹營進行臨時性資金拆借所簽的借款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

          【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認定“企業(yè)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guī),屬無效合同”,系針對企業(yè)之間經常性的資金融通行為可能擾亂金融秩序的情形,但如果雙方之間發(fā)生的實質上是一種為生產經營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則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加之借款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合法有效。

          【解析】企業(yè)間借貸合同效力一直以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認定為無效,2013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yè)務資質的企業(yè)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yè),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鏈接】鄭州廣廈置業(yè)有限公司、毋尚梅與鄭州佳德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李振州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初字第5號;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39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05—210頁。

          18.在單位內部以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要旨】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單位職工或家屬借款,不屬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構成非法集資。對于職工或家屬出借的款項,單位依據達成的還款協議實際履行,若借貸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為有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系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兑?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贝藶殛P于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集資借貸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應予以適用。

          【鏈接】肇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鄧鳳英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法院(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27號;二審: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一終字第135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12—218頁。

          19.涉外民間借貸合同與保證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要旨】中國企業(yè)在境內借款給外國自然人且未流轉至境外,并不涉及國際收支平衡,該民間借貸行為不應受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約束。同時,中國自然人為外國自然人境內債務向境內企業(yè)提供的擔保,因受益人非境外機構以及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不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的對外擔保范疇,而僅為具有涉外因素的擔保;且該擔保債務僅在境內風險轉移,未損害國家經濟利益,該擔保合同效力不受國家外匯管理因素影響。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兑?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yè)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兑?guī)定》第十四條確定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邊界。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其效力的認定應當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規(guī)定》第十四條為依據。

          【鏈接】江蘇開源投資發(fā)展公司與YANGTAO、石勤清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鹽民初字第0059號;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蘇民終字第0177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21—230頁。

          20.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犯罪的,應當如何認定借貸合同及其擔保合同的效力?民間借貸糾紛應當繼續(xù)審理還是中止訴訟抑或駁回起訴?

          【要旨】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第十四條等確定借貸合同及其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并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無須中止審理。

          【解析】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其借貸行為涉嫌犯罪的情況客觀存在,如涉嫌非法集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等?!兑?guī)定》第五條前段規(guī)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對于涉嫌其他犯罪行為的,民間借貸糾紛應當繼續(xù)審理還是中止訴訟抑或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除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為導致與民間借貸案件發(fā)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刑民并立”的處理原則,即,作為民事糾紛的民間借貸案件繼續(xù)審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出來,只有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借貸合同的效力及其擔保責任如何認定?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鏈接】吳國軍與陳曉富、王克祥、德清縣中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德清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52號;二審: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浙湖商終字第276號。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32—237頁。

          本站僅提供存儲服務,所有內容均由用戶發(fā)布,如發(fā)現有害或侵權內容,請點擊舉報
          打開APP,閱讀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類似文章
          猜你喜歡
          類似文章
          最高法院:民間借貸糾紛49個常見疑難問題裁判指引
          最高法院:民間借貸糾紛49個常見疑難問題裁判指引(21
          最高法院:民間借貸糾紛49個常見疑難問題裁判指引(1—10)
          最高法院:民間借貸糾紛49個常見疑難問題裁判指引(31
          杜萬華大法官:借條能否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
          出借人委托第三人將錢支付給借款人,有什么風險?
          更多類似文章 >>
          生活服務
          分享 收藏 導長圖 關注 下載文章
          綁定賬號成功
          后續(xù)可登錄賬號暢享VIP特權!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點擊這里聯系客服!

          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