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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經濟的迅猛發(fā)展和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民間借貸越來越多,此類糾紛大量出現。法律參考(微信號falvcankao)整理了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最高院批復,建議大家收藏備用,分享給更多人,缺少部分歡迎補充。
目錄
1、《民法通則》(1986主席令第37號)
2、《民通意見》(法辦〔1988〕6號)
3、《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法[2011]336號)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7號)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8、《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司發(fā)通〔1992〕74號)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法復〔1996〕2號)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yè)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法復〔1996〕15號)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法釋〔2000〕34號)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 法復〖1997〗4號
15、《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一、《民法通則》(1986主席令第37號)
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二、《民通意見》(法辦〔1988〕6號)
121.公民之間的借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fā)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于生產和穩(wěn)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123.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12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法律參考”微信號falvcankao)
12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三、《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號)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
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應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率。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照執(zhí)行。
1、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2、因借貸外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fā)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3、對于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督促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審查受理。
4、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5、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7、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guī)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8、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guī)定計息。
9、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10、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臺幣發(fā)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fā)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13、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4、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15、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6、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后,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guī)定處理。
17、審理借貸案件時,對于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如發(fā)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l6條的規(guī)定處理。
18、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19、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20、執(zhí)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準許,并將執(zhí)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
21、被執(zhí)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的,應予準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zhí)行人。
被執(zhí)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的,應予準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并通知被執(zhí)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xù)。
22、被執(zhí)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zhí)行財產的,應及時采取執(zhí)行措施。被執(zhí)行人抗拒執(zhí)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法[2011]33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分院:
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整體形勢良好,但是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yè)倒閉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造成了較大沖擊,相關糾紛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為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zhí)行工作。民間借貸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yè)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fā)展,但實踐中民間借貸也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jiān)控等特點,容易引發(fā)高利貸、中小企業(yè)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fā)展、社會穩(wěn)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zhí)行工作,將其作為“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內容,作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切入點,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規(guī)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fā)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二、做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當事人就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時要認真進行審查,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于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案件,及時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做好相關預案工作,切實防范可能引發(fā)的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
三、依法懲治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審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時,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對于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對于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意區(qū)分性質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四、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同時注意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要依法認定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保護合法借貸關系,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于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
五、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要深入貫徹“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對于涉及眾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發(fā)工人討薪等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以及判決后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調解,重點調解,努力促成當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門、行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加強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程序對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六、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化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guī)定處理。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七、注意防范、制裁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jié)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發(fā)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要及時依職權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于以騙取財物、逃廢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妥善適用有關司法措施。對于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但仍在正常經營的借款人,在不損害出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靈活適用訴訟保全措施,盡量使該借款人度過暫時的債務危機。對于出借人舉報的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視情加大訴訟保全力度,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審理因民間借貸債務而引發(fā)的企業(yè)破產案件時,對于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且具有挽救價值和希望的負債中小企業(yè),要積極適用重整、和解程序,盡快實現企業(yè)再生;對沒有挽救希望,必須通過破產清算退出市場的中小企業(yè),要制定綜合預案,統籌協調,穩(wěn)步推進,切實將企業(yè)退市引發(fā)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
九、積極促進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工作中,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積極采取司法應對措施,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要加強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發(fā)揮聯動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審判執(zhí)行統一協調機制,避免因裁判標準不一致或者執(zhí)行工作簡單化而激化社會矛盾。要結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實際,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為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參考。要加強法制宣傳,特別是對典型案件的宣傳,引導各類民間借貸主體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倡導守法誠信的社會風尚。
十、加強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中,要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密切關注各類敏感疑難問題和典型案件,對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成因,盡早提出對策,必要時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7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經一請字第38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guī)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此復。
解讀:
一、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效力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向人民法院請求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法律制度。雖然《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表述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根據司法解釋及多數人對該條的理解,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喪失了勝訴權,而不起訴權。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有權受領。債務人履行義務后,不得以不知訴訟時效屆滿為理由要求返還。這是因為只要義務人不依法履行義務,權利人的民事實體權利不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縱觀世界上多數國家關于訴訟時效的立法例,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大體有三種立法模式:
一是實體權利消滅。日本等國采此立法模式。按此種立法模式,訴訟時效屆滿后,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消滅,即使債務人自愿履行其義務,也構成不當得利。
二是訴權消滅。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后,民事權利仍然存在,但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形成自然債務。如原蘇俄民法典第81條規(guī)定,“受理訴訟不管訴訟時效是否過期”。
三是抗辯權產生。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但債務人自愿履行的,視為放棄抗辯權,履行有效。
這三種立法模式各有不同的立法理由:第一種立法模式認為規(guī)定時效制度在于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第三種立法模式認為債權人長期怠于行使權利,就應當推定其不愿意再享有權利,因而債務人可拒絕履行債務,但不愿拒絕的也不應禁止;第二種模式實際上采取了折衷上述兩種理由。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類似上述第三種模式。
二、債務人在債權人的催款通知單笠章的效力
法釋[1999]7號批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guī)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北九鷱蛯嶋H上確認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在債權人催款通知單簽章的法律,即認為債務人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
對這種簽章行為的效力有不同的意見。認為這種簽章行為不構成具有法律效力的還款協議。主要理由包括:
一是認為這種簽章行為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因為訴訟時效中斷必須在訴訟時效進行過程中,超過訴訟時效后的行為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二是認為訴訟時效制度是一種法律制度,有關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為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這種規(guī)范不因當事人的協商一致而改變。訂立協議本身不能改變因訴訟時效屆滿而致權利人喪失勝訴權這一既定事實,也不能延長訴訟時效,更不能建立新的訴訟時效。
三是債務人的簽章行為雖然對原來存在于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重新確認,并沒有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四是沒有真正理解《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制度的規(guī)定?!睹穹ㄍ▌t》只是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薄睹穹ㄍ▌t》的此條規(guī)定,只有當事人“自愿履行的”,即義務人有履行義務的行為而且權利人接受的,才產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的法律后果。義務人只有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履行義務的行為,或者義務人有履行義務的行為但權利人不接受的,都不產生“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法律后果。
認為債務人的簽章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構成新的還款協議。這種意見的主要理由包括:
第一,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帝王原則,是參與民事活動的所有當事人都應當遵守的原則?!睹穹ㄍ▌t》第四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歸還借款本息,沒有履行此項義務本身就違背了誠實原則;雖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但債務人在貸款人的催款通知書中簽章,表明了債務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如果不承擔這種確認所帶來的法律后果也是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二,《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是法定義務。
第三,根據民事活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借款人在催收貸款通知單上的簽章行為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因而債務人簽章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對還款協議應是一項自愿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沒有理由不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四,法釋[1999]7號批復堅持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貫原則立場。1997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法復[1997]4號)指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第五,也有人認為我國《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與其他國家的法律相比,訴訟時效期間過短,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向債務人發(fā)出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單,債務人在上面簽字或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應受法律保護。從這些規(guī)定可以看出,立法傾向還是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 號《關于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公民與非金融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yè)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4 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fā)〔1991〕21 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1992年8月12日司發(fā)通[1992]07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
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不斷發(fā)展,民間借貸活動日益增多。民間借貸對于緩解國家借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著高利貸、糾紛多等問題。為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制止民間借貸活動中的各種違法行為,保護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對公證的需求,公證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當事人的要求,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現就公證機關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簽訂借貸合同,申請公證的,公證機關可根據《民法通則》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給予公證。
二、公證機關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應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罰則,做到合同真實合法,手續(xù)完備,證據齊全。
三、公證處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具體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四、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公證處可以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zhí)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五、過去司法部的有關規(guī)定與此相抵觸的,按本《意見》執(zhí)行。
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法復〔199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fā)〔1990〕27號〉于1990年11月12日下發(fā)以后,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先后就如何執(zhí)行該解答第四個問題第(二)條向我院請示,現解答如下:
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yè)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法復〔1996〕15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企業(yè)拆借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不歸還本金是否計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決的請示》(川高法〔1995〕22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yè)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guī),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fā)〔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于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辦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銀發(fā)〔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guī)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法釋〔2000〕3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釋〔1999〕8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銀發(fā)〔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guī)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于如何確定礁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 法復〖1997〗4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的精神,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十五、《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jié)錄)
(1999年3月15日)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13日)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于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yè)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fā)〔一九九一〕二十一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此復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應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率。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照執(zhí)行。
1.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2.因借貸外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fā)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3.對于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督促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審查受理。
4.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5.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7.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8.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guī)定計息。
9.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10.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及《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第164條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臺幣發(fā)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fā)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13.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4.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15.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6.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后,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guī)定處理。
17.審理借貸案件時,對于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如發(fā)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89條第2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16條的規(guī)定處理。
18.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19.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20.執(zhí)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準許,并將執(zhí)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
21.被執(zhí)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的,應予準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zhí)行人。
被執(zhí)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的,應予準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并通知執(zhí)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xù)。
22.被執(zhí)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zhí)行財產的,應及時采取執(zhí)行措施。被執(zhí)行人抗拒執(zhí)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27條的規(guī)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
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 3號
(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于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yè)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fā)[1991]21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淺談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的規(guī)定,所謂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合同是否具備法定要件,可以將合同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三種情況。民間借貸屬于合同之一種,同樣存在有效與無效的問題。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的借款合意具備借貸合同的法定要件,則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之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合同可以發(fā)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具備合同的法定要件,則為無效合同,不能發(fā)生預期的法律效果。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認定與處理,是此類糾紛中的一個熱點問題,也是審判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一個難點所在。
(一)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認定標準
無效合同是因不成立而不發(fā)生履行效力的合意。即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無法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認。結合審判實踐,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我國《民法通則》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未作區(qū)分,均以無效合同處理,而《合同法》則區(qū)別了兩種情況:一種為無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另一種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即《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兩者的區(qū)別在于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例如構成刑事欺詐、刑事脅迫的,應當認定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無效。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借款人為了取得借款而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貸款人借款的情況較多,例如,王某為參于賭博謊稱自己父親患有重病向鄰居李某借款,李某出于鄰里關系和同情而無息借款,王某的行為構成欺詐。但這是應當注意,借款人采取欺詐、脅迫手段借款的情況是否構成無效合同要看是否侵害了“國家利益”。只有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才構成無效。如何理解國家利益,筆者認為,國家利益應當理解為刑法、行政法這些公法所保護的利益。保護國家利益不是私法而是公法的任務,保護私權利主體的利益是私法的任務。由此而言,欺詐、脅迫手段在不違反刑法、行政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損害的僅是私法利益。如果違反的是刑法、行政法規(guī)定,國家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則可以確定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例如,借款人以威脅對方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以及損害聲譽、揭發(fā)隱私等手段脅迫對方訂立借款合同的,處犯刑事法律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謀取不法利益與對方當事人、代理人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行為對民間資金的正常融通,對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安全,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和諧具有極大危害,故此類合同為無效合同。惡意串通行為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如下:第一,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二,雙方當事人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合意,訂立了合同;第三,造成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后果。第四,目的是謀取不法利益,這個條件不以行為人已經取得非法利益為限制。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締約目的是非法的,稱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在民間借貸合同中,行為人實施了此種行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是以達到非法目的,采取空有其表而無其實的方法,避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訂立的合同,就屬于無效合同。例如,借款人為了逃避償還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他人債務,惡意轉移資金,將現金借給第三人。雖然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表面上形成的是合同的借貸合同,但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企圖使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不能得到實現。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利益又稱之為“公序良俗”。當事人訂立的為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的結果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而訂立的合同或者以損害社會代共利益為目的而訂立的合同都是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在法律、法規(guī)無明文規(guī)定,合同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損害公共利益原則確認合同無效。公共利益包括“我國社會生活的基礎、環(huán)境、秩序、目標和道德準則及良好的風俗習慣”等。例如,賭債還款合同,雖然法無明文規(guī)定,但賭博是損害社會道德風尚的不法行為,人民法院如果對賭債合同確認為在效,則體現了對損害社會道德風尚行為的一種支持與認可,與法律的精神與法制的要求相悖的,因此,對賭債合同不應當支持,依法應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強制性規(guī)定,又稱為強行性規(guī)范,是任意性規(guī)范的對稱。對強行性規(guī)范,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可以合意排除適用,否則違反強行性規(guī)定則導致合同無效;對任意性規(guī)范,當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適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guī)范、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中強制性規(guī)范,是確認合同效力的依據。強制性規(guī)定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隨意擴大到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能以地方法規(guī)和規(guī)章作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對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不以當事人主觀是否故意為要件。例如,當事人訂立借款合同時,主觀上并不知道合同的內容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禁止的,但客觀上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也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規(guī)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一)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strong>
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屬于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二)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無效將導致社會或者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害,因此,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特點,借貸合同無效后,一般要承擔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還借款。合同無效后,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返還財產并不是違反民事義務所直接產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主觀狀態(tài)予以否定性評價的表現。因此,返還財產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無論當事人對締結合同是否有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財產因無合法根據,都應當返還對方。換言之,即使是無過錯一方占有了對方財產,也應當返還給對方。所有物的返還,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以金錢為標的,故返還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之情形。因此,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過錯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借款合同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里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返還借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借款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實際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是雙方過錯造成的,則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3、追繳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1條第二款規(guī)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9條規(guī)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何適用追繳財產的責任方式,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收繳。對于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繳;(2)如果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于賭博、販毒、走私等非法行為的,對借款本息應當收繳。因為這種借款行為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屬于惡意,且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從事的是非法行為,因此,應當予以收繳。
(三)民間借貸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規(guī)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睆拇藯l規(guī)定可知,合同部分無效,其無效可以及于合同整體,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無效如果是決定性的,以致影響合同整體的,導致合同整體無效。這主要是一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合同。在民間借款合同中,部分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四倍的,高出的部分無效;
(2)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約定借款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該約定無效;
(3)當事人約定的計收復利的,復利的計算結果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四倍的,高出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借款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