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月5日,陳曉南經媒人介紹與羅麗紅相識談婚, 1月17日雙方同居生活,1月22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1月23日羅麗紅精神分裂癥復發(fā),1月28日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另查明,羅麗紅早在2008年1月首次出現(xiàn)精神失常現(xiàn)象, 2009年4月曾入院治療,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經治療好轉出院,但一直長期服藥維持。陳曉南以對方隱瞞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且未治愈為由,于2013年3月12日訴請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分歧]
在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間選擇上,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直接宣告無效。羅麗紅早在2008年開始患精神疾病,經多年治療尚未治愈,屬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二種意見認為,暫不宜宣告無效。羅麗紅雖然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精神疾病,由于婚后治療時間不長,繼續(xù)治療有治愈的可能性,故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無效之前,應當給其合理治療時間,未治愈的再考慮宣告婚姻無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屬婚姻無效。從立法意圖看,精神疾病具有很大遺傳性,精神疾病患者與健康人結婚不利于優(yōu)生優(yōu)育。但是,隨著醫(yī)學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不少精神疾病患者通過治療完全得到了康復,說明不是所有精神疾病患者都不宜結婚生育。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全面地理解《婚姻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宣布婚姻無效的前提條件是“婚后尚未治愈的”,也是說精神疾病患者在結婚之后應當進行治療,通過合理時間治療尚未治愈的,人民法院才可依法宣告婚姻無效,并不是對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未經合理時間治療的一律宣告無效。結合本案看,雖然羅麗紅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且在結婚后經過了短時間的治療,但由于婚后治療時間過短,尚無法確診不能治愈。從關懷精神疾病患者考慮,人民法院應當給其合理治療時間,在合理治療時間內未治愈的,再考慮宣告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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