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張某向原告謝某借款,擬定于2017一個月內歸還,被告張某自愿立有借條,被告張某借款時自愿承諾定期還款,不加違約金,定期還款期遲,承擔違約金3000元整,被告張某借款到期后未償還借款,故原告謝某以張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某償還借款10000元,給付逾期還款違約金3000元,合計13000元,加倍支付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關于借款本金。原告主張通過現(xiàn)金交付給被告10000元,被告當庭表示只收到8500元。本院認為,第一,原、被告年齡差距較大,而且沒有親戚朋友關系,他們之間的借款應存在利益關系;第二,雙方在借條上載明借款10000元,借期一個月,約定了3000元的高額違約金卻沒有約定利息,這不符合常理,反而恰恰符合目前社會上一些民間借貸當扣利息的常用做法;第三,原告對于被告的還款在起訴及證據(jù)質證之前均未減去,在被告出具證據(jù)后才予以認可,在誠信度上讓人懷疑。綜上,本院認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實際本金為8500元
【法官說法】《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無論是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還是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借款利息均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借款人能夠證實或者出借人認可利息已經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那么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也應根據(jù)扣除后本金數(shù)額計算并返還利息。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種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的行為屢見不鮮,譬如最常見的向第三人匯款,或者借款到賬后取現(xiàn)返還。在審理過程中對預先扣除利息行為很難進行認定,當事人往往也很難舉證,所以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對于借款人,應當通過正規(guī)的途徑進行借款,遇到預先扣除利息的情況時記住保留相關證據(jù)。對于出借人,必須認識到預先扣除利息行為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自覺規(guī)范借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