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是最為重要的法律行為,也是人生必要的冒險活動,因此需在心理、身體、財產、法律等各方面做足準備,所謂“預則立”在婚姻關系里也是適用的。在法律上的準備,最有意義的活動是去法院旁聽離婚案件的庭審。
2.婚姻,若非天堂,即是地獄。認識婚姻的殘酷,才能懂得婚姻;懂得婚姻,才能成就婚姻的美滿和諧。
壹 結婚
3.根據(jù)中國大陸的法律規(guī)定,結婚必須是年滿22周歲的男人與年滿20周歲的女人經依法登記的自愿結合。此處所說的周歲,應按照國際慣例計算,出生為零,生日加一。
4.在中國大陸,同性不能結婚?;楹笠环阶冃缘?,另一方則可以基于感情破裂要求離婚。
5.登記是結婚的法定手續(xù),因此夫妻關系的認定,一般以結婚證明文件為準?!〉谔厥馇闆r下,仍然可能認定事實婚姻——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5條的規(guī)定,這種特殊認定的關鍵點有二: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貳 夫妻身份關系
6.結婚產生夫妻身份關系。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配偶為近親屬,且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
7.夫妻一方可能被認定為另一方的家事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另一方喪失行為能力時),進而使另一方為其所從事的法律行為承擔責任。
8.夫妻一方可能成為另一方的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可以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但必須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而為之。
9.監(jiān)護人處分被監(jiān)護人財產時,所謂“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在實踐中的操作,需監(jiān)護人出具書面保證或承諾。但在交易中,相對人應謹慎對待監(jiān)護人的書面保證或承諾,盡量從信賴和善意方面降低自己的法律風險(外部關系)。如監(jiān)護人違反保證或承諾,應對被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內部關系)。
叁 夫妻財產關系
10.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且不因婚姻關系成立或存續(xù)而變?yōu)楣餐敭a,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通常并無必要。單純從法律上講,遺囑或許比財產協(xié)議公證更重要。
11.夫妻可以自行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換言之,婚前財產可以通過約定轉變?yōu)榉蚱薰餐?。前述約定可以自愿公證,但并不以公證為必須。
12.夫妻雙方關于一方不得離婚或者離婚將承擔某種不利法律后果的(比如約定一方提出離婚則必須凈身出戶)的約定(如“?;閰f(xié)議”)因違反婚姻自由原則而無效。
13.合同效力屬于法律價值判斷,應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進行認定,當事人不能約定合同有效或無效,但可以約定合同附生效條件或失效條件(《合同法》第44條)。據(jù)此,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旦離婚則此前關于財產共有的約定無效應謹慎,其實這一約定本身是無效的。(此處不是繞口令哦~)
14.婚前或婚后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對方的,該方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或交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不得撤銷。
15.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則可以請求返還彩禮;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同居生活的,則法院可以酌定是否退還彩禮以及退還金額。
16.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則在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7.彩禮本質上是民事權利之處分。但彩禮既關于感情,又涉及物質,彩禮不應被視為婚嫁之籌碼,婚姻的殿堂里應該洋溢著愛情的溫馨。
肆 夫妻財產處置
18.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夫妻之間關于財產歸屬的約定應受法律保護,即便該約定與不動產權屬登記情況不一。
19.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故而,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簡言之,法律既要保護夫妻中配偶的利益,更要保護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0.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得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
21.以無恥之對價締結的契約(比如“同居則贈與財產”)產生的債權系自然之債,故應順其自然而不賦予其訴權,由此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22.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屬于共同財產的股權,該方按照公司法與合同法等規(guī)定進行轉讓的,即便未經配偶同意,股權轉讓合同并不因此而無效。
23.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屬于共同財產的房產,該方按照物權法與合同法等規(guī)定進行轉讓的,即便未經配偶同意,房產轉讓合同并不因此而無效。
24.前述股權或房產轉讓合同,已經履行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應維持登記公信力。未履行變更登記手續(xù)的且配偶一方不同意轉讓的,導致履行不能(《合同法》第110條),但受讓方可以據(jù)此要求轉讓方承擔違約責任。換言之,該類合同可能不發(fā)生履行效力,但絕無可能不發(fā)生任何法律效力。
伍 離婚
25.婚姻關系是身份關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必須基于以下事實之一才能消滅:自愿達成協(xié)議并依法辦理登記;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法院宣告夫妻中的一方或雙方死亡。
26.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xié)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如果雙方協(xié)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xié)議沒有生效,并根據(jù)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7.贈與合同的成立需受贈人表示同意。但是,夫妻離婚時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時,無需子女發(fā)表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因為贈與人本身就是受贈人的監(jiān)護人和法定代理人。
28.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但是,夫妻離婚時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是建立在夫妻身份關系解除的基礎之上,故離婚后一方要求撤銷贈與的,有悖誠信,法院不應支持。而且,夫妻是共同贈與人,夫或妻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單獨行使撤銷權。
陸 夫妻忠誠義務
29.夫妻應當相互忠誠。這不僅是道德規(guī)范,也是法律義務。違反忠誠義務的后果,法律已設有明確規(guī)定,但并未禁止當事人進行自由約定。
30.忠誠協(xié)議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內容無效。比如夫妻約定“出軌者”不得提出離婚或者必須同意離婚的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原則而不受法律保護。同理,關于“出軌者”必須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jiān)護權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規(guī)定而無效。
31.夫妻關于違反忠誠協(xié)議的一方應承擔財產方面不利后果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法院在進行財產處理時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柒 夫妻共同債務
32.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之下,與自然人進行交易的法律風險明顯增加,故在“熟人社會”中應加強風險預防。如果夫妻一方舉債的,債權人應要求舉債人的配偶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共債共簽),并留存其夫妻關系的證明文件。
33.對于配偶一方的大額舉債,則應由債權人證明該債務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34.擔保系無債務之責任,為他人擔保系自愿加重自己的責任。夫妻一方對外提供擔保,應認定為個人擔保債務。但在另一方知曉擔保事實且未提出異議等情形下,以及確系“為夫妻共同生活”而擔保的情況下,也可能認定為夫妻共同擔保債務。
捌 父母子女關系
35.父母子女關系,一般基于出生的事實而產生。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基于收養(yǎng)、(父或母)再婚等法律行為而發(fā)生變動。除此之外,不能通過契約等法律行為變動身份關系(比如設定父女關系、斷絕父子關系等)。
36.父母子女關系不能依據(jù)協(xié)議斷絕。但是,監(jiān)護資格可以依法被法院撤銷。即,監(jiān)護人實施嚴重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
37.身份關系,不同于財產關系,具有更多的血緣基礎和倫理因素,不能簡單地適用財產關系的法律邏輯和法律規(guī)則。比如,男女雙方在訴訟中認可為夫妻關系的,法院不能簡單依靠自認規(guī)則認定其為夫妻。
38.婚生子女被推定為親生子女。這種推定既符合概率原則及家庭倫理,也有利于未成年人保護和家庭關系穩(wěn)定。
39.夫妻一方請求法院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jù),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可以否認親子關系。但應嚴格審查必要證據(jù),即否認親子關系應慎重。
40.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jù),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可以謹慎地推定親子關系成立。
41.關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民法總則》規(guī)定的原則是:家庭監(jiān)護為基礎,社會監(jiān)護為補充,國家監(jiān)護來兜底。
42.離異夫妻一方若要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原則上應征得另一方同意。但此處更改的姓名是指戶籍登記機關處登記的姓名,而不包含乳名、尚未登記但已經取好的姓名?;谖闯赡曜优娴目紤],“雙方同意才能變更”這一規(guī)則在司法實踐中已有一些突破。
43.若一方擅自決定更改子女姓名的事實已經發(fā)生,則需要綜合考慮變更后的姓名在現(xiàn)實生活中使用的實際情況、未成年人意志,新家庭是否接受異姓孩子等因素,本著未成年人成長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來決定是否恢復原名。
44.父母欠債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老賴”)名單的,法院對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將根據(jù)房屋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父母負債情況及房款的支付等因素,綜合認定案涉房屋是否屬于家庭共有財產,進而判斷可否強制執(zhí)行。
45.對于失信被執(zhí)行人及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
關于婚姻,侯教授總結:
46.在婚姻關系里法律設有底線,但法律并不是萬能的,甚至不是首要的,因此不能總拿法律說事。
47.法律并不能提供愛情,也不能保障婚姻美滿,但可以救濟婚姻不幸的那些人。法律的意義在于使無力者有望,使悲觀者前往。
48.婚姻的成功取決于兩個人,但一個人就可以使它失敗。戀愛和婚姻世界的黃金法則是:要好就好好地好,不好就好好地不好!
49.承擔義務,而不是享受權利,才是幸福而長久的婚姻關系之起點。
50.婚姻可以成就偉大的男人和偉大的女人。在婚姻關系中攜手共同成長乃人生之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