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能否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作為一項訴訟請求提出來
蔣賢錚
(2011年7月25日)
【問】在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中,原告提出三項訴訟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協(xié)助登記房屋所有權;承擔訴訟費用。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決主文有兩項:確認原告具有房屋的所有權;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但判決對被告協(xié)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未作說明。請問是否可以理解為第三項“承擔訴訟費用”的訴請被法院駁回了,而不是法院遺漏判決?
【參考意見】法院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僅駁回原告的第二項“協(xié)助登記房屋所有權”之訴請,不包括第三項“承擔訴訟費用”之訴請。因此,當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請時,第三項“承擔訴訟費用”的訴請既未被法院駁回,也不屬法院遺漏判決。為避免當事人的誤解,法院可將第二項判決主文寫得具體些,可改寫為“駁回原告某某對被告某某協(xié)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經常看到起訴方或上訴方在起訴狀或上訴狀中,將“訴訟費用由被告或被上訴人負擔”作為最后一項訴訟請求提出來。其實,這一訴請的提出純屬畫蛇添足,主要理由有三點:
其一,訴訟費用的負擔不是訴訟標的,也就不能成為原告或上訴人提出訴訟請求的基礎。一個完整的訴是由當事人(原告和被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及案件事實構成的。其中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或上訴人在訴訟中以訴訟標的為基礎所提出的具體請求。比如A借給B一萬元,B超過約定借款期限未歸還,A對B提起民間借貸之訴。此案的訴訟標的就是A與B之間發(fā)生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A提出的訴訟請求則是B返還A借款本金一萬元,并支付利息等。訴訟費用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原告或上訴人)向法院交納的為進行訴訟所必需的法定的費用,屬國家規(guī)費性質,體現(xiàn)或反映或調整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公法上的關系,不屬民事法律關系,不能成為訴訟標的,也就不能作為訴訟請求的基礎。
其二,法院決定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并非根據(jù)原告或上訴人是否以此作為訴請?zhí)岢鰜砹耍歉鶕?jù)“敗訴者負擔”的原則依職權作出的。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钡囊?guī)定,法院對訴訟費用的負擔實行“敗訴者負擔”的原則,依職權審查雙方當事人各自的勝敗訴比例后決定分擔訴訟費用。對當事人的起訴是否受理,或對當事人的訴請是否作出相應的裁判,法院實現(xiàn)的是“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如果訴訟費用的負擔可以成為當事人訴訟請求,根據(jù)“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原告或上訴人未提出訴訟費用的負擔之訴請,法院就可以不作出相應的裁判,但實際做法并非如此。
其三,“當事人不得單獨對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的法律規(guī)定,佐證了“訴訟費用的負擔”不應成為訴訟請求。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钡囊?guī)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對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法院對訴訟費用的負擔所作的決定確實有錯誤的,當事人只能通過申請啟動復核程序予以糾正。言外之意,訴訟費用的負擔不能成為判決主文的內容或不屬法院判決項,原因在于當事人僅針對一審判決的主文內容有權提出上訴請求。而一審判決主文是法官針對當事人的訴請,根據(jù)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作出的實體性處理決定。判決主文確定的權利義務應與當事人的訴請相對應,不得超越或減少當事人訴請的范圍。據(jù)此,訴訟費用的負擔既然不屬判決主文的內容,也就不要求當事人作為訴訟請求提出來。
(作者單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