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后,孤寡老太被繼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其搬離與老伴居住多年的房屋。法院情法理綜合考量后作出判決,駁回擁有房屋產權的繼女婿的訴訟請求——
□ 韓莉娟
老伴去世,60多歲的陳大媽被繼女婿告上法庭,要其搬離長期居住的房屋,因此引發(fā)了訴訟。近日,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排除妨礙糾紛,化解了一起家庭矛盾。
陳大媽與張大爺于1998年登記結婚,張大爺系再婚,有一女張某;陳大媽系初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結婚時,張某已滿18歲,但仍在校讀書。張大爺于2010年7月30日去世。后來張某與陳大媽就房屋歸屬發(fā)生糾紛,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認定陳大媽與張大爺共同生活多年,訴爭房產由張某繼承取得,但張某需給付陳大媽經濟補償款6萬元。張某通過生效的民事判決,繼承取得唐山市某小區(qū)房屋的所有權。
不久,張某與其丈夫李某達成夫妻財產約定,將上述房屋歸于李某個人名下,并進行了房產登記。同時,李某提出向陳大媽支付6萬元補償款并要求其搬離房屋。但陳大媽因無兒無女,且無其他房產,拒絕了李某的要求。李某于是將陳大媽訴至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陳大媽搬離房屋,并支付3個月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大爺的女婿李某是本案訴爭房產的所有權人,但該房系張大爺的女兒張某通過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過戶至其名下的。陳大媽與張大爺登記結婚時為初婚,結婚后即在訴爭房產中居住,與張大爺共同生活十余載,夫妻感情深厚。張大爺去世后,陳大媽因無兒無女,無處投奔,仍在訴爭房產中居住。陳大媽稱與張大爺結婚后在經濟上供養(yǎng)過張大爺的女兒,雖然其女兒對此予以否認,但考慮到陳大媽與張大爺結婚時,張大爺的女兒雖已經成年,但仍在校讀書,經濟尚未獨立,因此對陳大媽稱經濟上供養(yǎng)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F陳大媽已步入老年,且無兒無女無房產,基于道德倫常、公序良俗和公民的基本生存居住權,陳大媽在訴爭房產中享有居住權。
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李某負擔。目前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說法
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居住權是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權利。
在本案中,李某作為房屋的產權人,享有對房屋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陳大媽與張大爺是合法夫妻關系,以家庭成員的身份享有房屋的居住權十幾年,屬于孤寡老人,且無其他房產。從這個角度出發(fā),李某行使房屋所有權應該受到限制。另外,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官了解到張大爺的女兒除了這套房子外,還有其他房產,而陳大媽既沒有房產,也沒有子女。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父親亡故后,讓繼母搬遷的行為,不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最終法院保護了陳大媽的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