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收益是什么時候出現(xiàn)在我們的財務報表中?
2018年6月15日,財政部發(fā)布了財會[2018]15號《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fā) 2018 年度一般企業(yè)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在報表格式中,新增加了“其他收益”項目,并明確“其他收益”行項目,反映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等。
準則的具體規(guī)定為: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guī)定: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是指與企業(yè)日?;顒酉嚓P的政府補助。
準則應用指南中反映:“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總額法下與日?;顒酉嚓P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且應直接計入本科目的項目。對于總額法下與日?;顒酉嚓P的政府補助,企業(yè)在實際收到或應收時,或者將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分攤計入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期末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
二、其他收益核算內容是不是僅為政府補助?
不僅僅是政府補助,還包括個人所得稅扣繳手續(xù)費、即征即退增值稅、增值稅加計抵減額、以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等非金融資產清償債務或者以包括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在內的多項資產清償債務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減免增值稅等。
三、其他收益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的金額,是否與披露的政府補助金額一致?
“其他收益”中列示的相關事項,除了政府補助應單獨予以披露外,個人所得稅手續(xù)返還、債務重組收益等,并不屬于政府補助,不需要在“政府補助”中予以披露。
四、在“其他收益”中核算的政府補助,是否可以不征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政府補助必須符合一些特定條件,方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這些條件包括:具有規(guī)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取得資金及支出單獨核算等。
五、“其他收益”是否均為“非經常性損益”?
“非經常性損益”具有三個特征:與公司正常經營業(yè)務無直接關系、性質特殊和偶發(fā)性、容易影響報表使用人對公司經營業(yè)績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斷。應考慮是否與公司正常經營業(yè)務密切相關,是否屬于根據定額定量從政府獲得的補助,金額是否可確定且能夠持續(xù)取得等。據此,債務重組所產生的“其他收益”屬于“非經常性損益”,與銷售收入數(shù)量直接掛鉤的政府補助,則不屬于“非經常性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