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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1.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2.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4.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nèi)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5.婦女對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6.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7.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xié)議解決;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8.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9.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jiān)護權。
10.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的,母親的監(jiān)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11.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12.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懷孕的自由和懷孕后終止妊娠的自由。
13.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jié)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14.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chǎn)期保健制度,發(fā)展母嬰保健事業(yè)。
15.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