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月份存在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收入,以本單位發(fā)放的工資薪金所得來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無需考慮其他任職單位。對于員工個人來說,應(yīng)當核實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收入,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即年終匯算清繳)。 2.個人兩處以上取得工資收入,不可以由一方單位代理合并申報納稅,該事項屬于個人自行申報事項。 3.現(xiàn)行政策,對于居民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沒有要求按月合并申報,但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申請補稅和退稅。 4.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還同時有多項符合規(guī)定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不是說所有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只能在一處扣,只是說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不能同時在兩處扣。 案例1 小王在A單位每月工資為9000元,在B單位每月工資為10000元,A單位和B單位各自按照國家稅務(wù)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公告第六條規(guī)定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其中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稅額時都可以減除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shù)計算)。 小王需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按照“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yīng)納稅額”,多退少補,其中只能減“一個”減除費用六萬元。 【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wù)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nèi)預繳稅額低于應(yīng)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案例2 某個人在A\B單位同時取得工資薪金,同時有二個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可以選擇二個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在其中一個單位扣除,也可以二個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分別在不同的單位扣除。 員工自己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辦稅服務(wù)平臺網(wǎng)頁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每項的申報方式要選定為“通過扣繳義務(wù)人申報”并選定給指定的單位。 【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wù)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guān)信息,由扣繳義務(wù)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wù)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來源:寶山稅務(w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