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河,簡稱熱,省會承德市,是中國舊行政區(qū)劃的省份之一,是
塞北四省之一。1914年2月劃出,1955年7月30日撤銷。位于目前
河北省、
遼寧省和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交界地帶。
熱河名稱來源自承德
避暑山莊內(nèi)的溫泉,溫泉水流入武烈河后,武烈河下游在承德市內(nèi)的部分,在當?shù)囟竞涞臍夂蛳乱膊唤Y(jié)冰,蒸汽蒸騰,所以被稱為“熱”河。
行政區(qū)劃
中華民國 轄20縣20旗 縣:
承德縣,
灤平縣,
平泉縣,
隆化縣,
豐寧縣,凌源縣,
朝陽縣,
阜新縣,
建平縣,綏東縣,
赤峰縣,開魯縣,林西縣,圍場縣,經(jīng)棚縣,林東縣,魯北縣,天山縣,
寧城縣,凌南縣
旗:喀喇沁右翼旗,喀喇沁中旗,喀喇沁左翼旗,土默特右翼旗,土默特左翼旗,唐古特喀爾喀旗,錫埒圖庫倫旗,巴林右翼旗,巴林左翼旗,克什克騰旗,翁牛特左翼旗,翁牛特右翼旗,敖漢左翼旗,敖漢右翼旗,敖漢南旗,奈曼旗,喀爾喀左翼旗,札魯特左翼旗,札魯特右翼旗,阿魯科爾沁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 轄2市16縣4旗 省轄市:承德市、
赤峰市 縣:承德縣、灤平縣、平泉縣、隆化縣、豐寧縣、
凌源縣、朝陽縣、
建昌縣、建平縣、赤峰縣、寧城縣、圍場縣、烏丹縣、青龍縣、
興隆縣、北票縣
旗:喀喇沁右旗、敖漢旗、翁牛特旗、喀喇沁左旗
面積17萬9982.05
平方公里,人口
1947年上半年統(tǒng)計為610萬9866人,下半年統(tǒng)計為619萬6974人。
中西部是
蒙古高原的一部分,東部是平坦寬闊的
臺地,全省主要為
遼河流域,以
西遼河為主,南方還有
灤河,東南方有
大凌河、
小凌河。臺地與
河谷丘陵錯綜。
中華民國時期 熱河省政府主席
湯玉麟(1928年12月-1933年3月)
繆征流(1940年5月-1941年12月)
劉多荃(1941年12月-1948年2月)
范漢杰(1948年2月-1948年6月)
孫渡(1948年6月-
1914年2月,中華民國政府設(shè)立熱河特別區(qū)域,脫離直隸省直屬于民國政府。同年7月,成立熱河道。所轄區(qū)域包括原直隸
熱河都統(tǒng)管轄的14個縣,另外將內(nèi)蒙古卓索圖盟的7個旗、昭烏達盟的12個旗并入。
1928年9月17日國民政府正式公布將熱河改為省,屬于關(guān)外東北六省之一。轄15縣和卓索圖盟、昭烏達盟的共20個旗,省會設(shè)在承德縣(現(xiàn)承德市)。由
奉系軍閥湯玉麟擔任熱河省主席。
1933年3月熱河省被日本侵略軍占領(lǐng),劃入
滿洲國。
1945年抗日戰(zhàn)爭勝利后,熱河省恢復以前的行政區(qū)劃。
1947年5月,國民政府重新劃定熱河省區(qū)域,增設(shè)寧城、凌南、魯北、天山4縣,至此,熱河省轄20縣20旗。包括: 承德縣,灤平縣,平泉縣,隆化縣,豐寧縣,凌源縣,朝陽縣,阜新縣,建平縣,綏東縣,赤峰縣,開魯縣,林西縣,圍場縣,經(jīng)棚縣,林東縣,魯北縣,天山縣,寧城縣,凌南縣,喀喇沁右翼旗,喀喇沁中旗,
喀喇沁左翼旗,土默特右翼旗,土默特左翼旗,唐古特喀爾喀旗,錫埒圖庫倫旗,巴林右翼旗,巴林左翼旗,克什克騰旗,翁牛特左翼旗,翁牛特右翼旗,敖漢左翼旗,敖漢右翼旗,敖漢南旗,奈曼旗,喀爾喀左翼旗,札魯特左翼旗,札魯特右翼旗,阿魯科爾沁旗。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保留熱河省,重新劃分為2市、16縣、4旗: 承德市、赤峰市;承德縣、赤峰縣、凌源、平泉、建昌、建平、寧城、圍場、烏丹、青龍、隆化、豐寧、灤平、興隆、北票、朝陽等16縣及喀喇沁右旗、敖漢旗、翁牛特旗、喀喇沁左旗等4旗。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議,撤銷熱河省。原熱河省所屬承德市及承德、平泉、青龍、興隆、灤平、豐寧、隆化、圍場等8縣劃歸河北?。唤ú?、凌源、建平、朝陽、北票等5縣及喀喇沁左旗劃歸遼寧??;赤峰、烏丹、寧城3縣及敖漢旗、喀喇沁旗、翁牛特旗3旗劃歸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guān)于撤銷熱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決議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批準國務(wù)院關(guān)于撤銷熱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建議。茲決定:
一、撤銷熱河省,將熱河省所屬行政區(qū)域,按國務(wù)院建議分別劃歸河北省、遼寧省和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
二、撤銷
西康省,將西康省所屬行政區(qū)域劃歸四川省。
三、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為:省、直轄市二十五人至五十五人,人口特多的省,必須超過五十五人的時候,須經(jīng)國務(wù)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