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司法;權威;文化;機理
內容提要: 作為一種文化現象,司法權威取決于人們對司法主體的文化定位、司法過程的文化認同和司法結果的文化支持。司法主體權威的內涵、能量和界限取決于司法角色的文化定位、司法功能的文化期待和司法管轄范圍的文化選擇;司法活動是尋找事實和尋求法律的文化認識、文化評價和文化選擇的過程,其權威根源于文化認同,來自于文化共識,立基于文化解釋。司法裁判的權威深受人們訴訟觀念的影響,尊重司法結果的文化意識是司法權威確立的前提,認同司法結果的文化取向是司法權威的基礎,支持司法最終解決的文化理念是司法權威的支撐。只有給法官能夠獨立思考和判斷的空間,只要對司法機關作出的事實判斷、法律解釋、司法立法給予足夠的尊重、理解和支持,法官才能擺脫外在的各種壓力,真正走向自治和自強,從而不斷地提升司法的權威性。
司法權威是司法過程及其結果所擁有的威力和威信。司法權威主要通過司法主體的權威、司法過程權威和司法結果權威體現出來。司法權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土壤中,反映了人們對司法架構及其運行機制的文化認同和信任程度。文化作為一定共同體中人們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深刻影響司法權威的形成與發(fā)展。當下我國司法權威的缺失嚴重制約了司法能力的提高和司法功能的擴展,極大地影響轉型時期社會糾紛的解決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而司法權威的樹立不是司法機關單方面努力所能達成的,同時也是社會文化的建構過程。司法權威的建構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對司法主體、司法過程、司法結果進行文化定位、文化認同和文化支持的活動。對司法的功能期待越多,對司法的要求越高,社會就更應該給予司法更多的尊重、理解和支持。雖然司法權威的形成是與司法制度理性、法官的經驗和理性分不開的,但是理性與經驗的融合需要在一定的文化環(huán)境中通過文化溝通來實現,因此要提升我國的司法權威,就必須深入分析司法權威的文化基礎,深刻闡釋司法權威的文化建構機理。
一、司法主體權威的文化定位
司法能否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和至上的權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們對法院、法官和司法功能的文化定位。
首先,司法角色的文化定位決定了司法權威的內涵。
公正審理與裁決糾紛是古往今來人類各種社會共同體一致的文化取向。糾紛的解決不僅需要以社會共同體的公共權威為后盾,而且需要依賴司法者的個人威信。神話傳說是人類精神文化的重要內容和形式,神獸裁判和正義女神的形象集中反映了人類社會早期司法文化對司法者角色的歷史定位。古代中國人認為獨角獸具有明辨是非曲直的正義天性,在人們心目中成為公正平直的象征,承載著公正裁判的永恒愿望,因而成為中國司法文化的圖騰。這種神獸裁判的司法信仰和司法理念不僅體現在當時的庭審儀式和方式方面,而且深刻影響后世的官服圖式,如漢代官帽上便冠有木制的獨角獸,清代執(zhí)法者猶用獬豸為補服。正義女神是古希臘司法神話中的權威司法者,她蒙著眼睛排除了一切外來的干擾,用心中天平作出公正的裁決,用手中寶劍鏟除邪惡、懲罰犯罪。這個神話故事代表古希臘人對司法者角色的文化定位和文化選擇,至今仍然是西方社會建構司法制度、實現社會正義的文化基因和價值評價標準。當然,睜著眼睛的神獸與蒙著眼睛的女神,反映了東西方司法文化的差異,東方世界相信神獸有排除外來干預的內在判斷能力,而西方世界相信女神只有在蒙著眼睛的前提下才能摒棄可以感知的外在干擾因素,作出公正的判斷。但是,東西方兩種神話文化都蘊涵了司法者居中而斷的司法中立理念,反映了人們對司法公正的價值追求,構成人類司法文化的本質要素,從而成為司法權威的價值基礎。這種文化定位在當下法院建筑外形的設計、法庭布置、法官服飾、法庭儀式方面也有所體現,其目的在于營造法庭的莊嚴氛圍,體現訴訟程序的權威感,彰顯法官中立的角色形象。從某種意義上看,現代社會解決糾紛的司法本質與機理,與傳統(tǒng)社會由德高望重的長者裁斷糾紛并無二致?!皟蓚€人從本性出發(fā)為財產而爭執(zhí)不休。他們?yōu)榇诉M入僵局,接著為了尋求力量,他們轉向第三方或者陌生人做出決定。法院是機構化的陌生人?!?WriteZhu('1'); h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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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司法中立是以司法獨立為前提的,如果法院與法官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就不能有效地抵御和防止政府機關和個人的干涉,也就沒有真正的司法中立。雖然司法中立的文化理念在人們的法律意識和國家的司法制度、司法機制中有所體現,但司法獨立的價值取向及其制度安排卻經過了漫長的時間才變成現實。在歷史上,大多數國家的政治首領都是擁有至上權威的法官,中世紀歐洲王國、公國的教會、主教和世俗統(tǒng)治者擁有與等級秩序相適應的司法權限和司法權能,議會的議決程序也是某些重要案件的最終司法程序。在司法沒有獨立的時代,人們無法建構出平等保護當事人參與權、陳述權和辯論權的正當司法程序,而把司法中立和公正的希望寄托于裁判者的個人品格和司法民主機制。顯而易見,不可能期望這種缺少程序保障的審判機制產生足夠的制度預期效果和一定的預防性影響。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以自由、民主為核心的價值體系推動了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的分離,形成了分權制衡的國家權力結構,司法獨立的文化意識變成了司法獨立的制度安排。在司法制度的轉型過程中,人們基于宗教信仰認為社會等級高的人更能夠接近事實真相、作出更好判決的司法期望深刻影響了現代司法系統(tǒng)的層級構造,而享有司法權的民主集中傳統(tǒng)一直影響著瑞士的現代司法程序框架,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確認法律事實和根據事實作出法律適用判決的制度安排最終成為現代普通法系國家的司法職權架構。 WriteZhu('2'); href="
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9696#m2" name=2>[2]10在司法獨立的制度建構方面,法院在政治上是獨立的,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甚至立法機關限制。在這里,司法的獨立性不僅依賴于法院享有的權力、管轄范圍、判決的實現能力、法官的專業(yè)技能、經驗和自身的態(tài)度,而且還取決于法院在社會生活中擁有的威信。司法獨立原則不僅具有政治上的根源,而且植根于正義的觀念, WriteZhu('2'); href="
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9696#m2" name=2>[2]40因此,在司法獨立的制度建構方面,除了政治獨立以外,還必須考慮司法獨立的社會文化條件,將司法獨立置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審視。在人們的文化意識中,司法者和司法制度應該具有公正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和防止不必要的爭議產生的公信力和可信賴性。只有人們相信法律、只有強者服從司法裁判,才會有法律和公正維持的良好社會秩序。換言之,司法救濟取代私力救濟實質上是人們和平解決爭端的文化選擇,司法的獨立和中立乃是法治社會的文化要求。
政治上獨立并不意味著法院不處理一定范圍內的政治問題,美國許多政治問題都是通過司法程序轉化為法律問題而獲得和平解決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通過憲法解釋和憲法判例對其受理案件中的政治問題作出政治選擇。憲法法院需要用憲法判決發(fā)現和確認人民的憲法意志,反映國家主要政治力量的價值觀和政治利益訴求,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參與了政治活動。盡管如此,一個國家的最高法院同一般法院一樣,依然堅守司法中立的文化選擇。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是依據德國基本法建立的最高憲法法院。自從1951年建立以來,憲法法院一直坐落在卡爾斯魯厄,有意識地遠離柏林的其他聯(lián)邦機構,這實質上是德國人民的文化選擇。憲法法院不是一個政府機構,基本法是它審查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是否合憲的唯一判斷依據,因而憲法法院的判決必然對公眾的行為和觀念產生政治影響。但是憲法法院只不過為政治決定提供憲法框架,決不允許有任何政治私利。
其次,司法功能的文化期待決定了司法權威的能量。
在西方自由主義價值體系中,自由、民主和人權是西方政治文化的內核,權利本位被確定為法律制度的價值取向,法院被視為個人權利的保護神, WriteZhu('3'); href="
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9696#m3" name=3>[3]20權利意識為司法權威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動力,權利保障成為司法制度設計與功能定位的核心。從司法系統(tǒng)整體上看,法院的糾紛解決功能、權利救濟功能和發(fā)展法律的功能是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彼此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從司法系統(tǒng)的層級性看,不同層級法院功能有不同的價值定位,大多數國家基層法院主要定位于糾紛解決;中級法院主要功能是通過審理上訴案件對法律適用進行審查;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應該更多地發(fā)揮確定統(tǒng)一法律適用尺度、推動法律發(fā)展的功能。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司法的體制、制度和機制決定了司法的功能,司法運行的文化環(huán)境也會深刻影響司法的能量。法院功能的擴展不能脫離司法過程的性質和司法權能的內在限制,因此最理想的狀態(tài)是社會文化對司法的功能期待與法院的結構和職能相適應。當然,法院的首要功能是解決糾紛,但法院并不能解決所有的糾紛。法院在處理邊界清晰、相對簡單的社會問題時,能夠發(fā)揮最佳的糾紛解決功能,也能給當事人提供最好的權利救濟和法律保護。而在處理土地規(guī)劃、城市建設中的土地征收補償等問題時,法院沒有改變現有權利義務安排的政治權力,因而會表現出某種消極、被動的司法態(tài)度。有必要指出,集中在一起的少數派利益的過度代表,以及分散的公眾利益的過度代表都會形成少數人的偏見和多數人的偏見,從而導致政治決策上的失靈。在面臨復雜的社會問題和相互沖突的社會目標時,有限的司法資源和法院的既有能力都會受到極大的挑戰(zhàn),這個問題是普遍存在的。特別是當政治失靈發(fā)生在人數眾多、事件復雜性極高的情況下時,法院就面臨著推動制度改革訴訟這種復雜司法問題,這是一個極富挑戰(zhàn)性的司法決策任務。因此,在人數和復雜性的增加所引起的結構性力量沒有其他途徑可以消解的情況下,社會大眾將熱切期望法院給予這些重大的權利和利益配置問題作出權威的判斷與裁決,這往往是法院處境最為艱難的時候。 WriteZhu('4'); href="
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9696#m4" name=4>[4]89-90客觀地講,在當下中國的社會轉型時期,集體土地的征收和城市房屋的征收方面存在著地方政府與農民和居民爭利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又沒有在政治過程中獲得解決,或者說這些問題本身就是政治失靈的表現。所以,“要對法院的職能進行界定,必須在諸如政治過程、市場和社群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