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借條未寫還款日期,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若通過訴訟追債將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逾期起訴將難以勝訴。那么,最晚什么時候起訴呢?本文通過分析典型案例,為大家解答。
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情況一:借條未寫還款日期,曾要求借款人還款。
典型案例:(2020)粵01民終6355號
基本事實:2014年2月8日,被告出具借條一張,記載:“現(xiàn)借到陳XX(原告)人民幣199000元正。”被告在借款人處簽名捺印,并書寫了身份證號碼。2019年5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寄送《律師函》,要求被告于2019年5月17日前向原告償還全部借款199000元。該郵件因原址查無此人、無人接聽退回。
法院認為: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時起算。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告寄送律師函進行催款,訴訟時效應從2019年5月13日開始計算,故本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
類似案例:(2020)粵13民終3988號、(2020)粵19民終7057號、(2018)湘民申2826號等。
結論:若出借人通過電話、微信、律師函、起訴等途徑主張權利,而借款人未全額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應當在3年內起訴。
情況二:借條未寫還款日期,從未要求借款人還款。
典型案例:(2020)粵18民終2895號
基本事實:原告分別于2006年9月28日、10月31日、12月12日向被告轉賬10萬元,共計30萬元。被告于2007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該《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陳XX先生(原告)人民幣共叁拾萬元正。此據(jù)。借款人:劉XX(被告)。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該《借條》有被告簽名。現(xiàn)原告以被告拖欠借款不還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均確認出借的款項均未約定還款時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的規(guī)定,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原告向被告主張過還款而被告明確表示不履行還款義務,訴訟時效尚未開始起算。一審法院關于訴訟時效的認定錯誤,應予糾正。
類似案例:(2020)粵01民終6306號、(2020)粵13民終6920號、(2020)粵01民終6306號、(2020)粵01民終18795號
結論:若借條未寫還款日期,自借條出具起20年內,從未要求借款人還款,則訴訟時效未開始計算,隨時可以起訴。
情況三:自借條出具已過20年,是否超過最長訴訟時效?存在爭議。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觀點1:無論有無催討,最長訴訟時效自借條出具之日起算20年,且不因中斷事由延長,因此自借條出具已過20年,訴訟時效已過。
典型案例:(2020)皖12民終3131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兩張借條的出具時間分別為1999年10月1日和1999年11月21日,截至上訴人起訴之日,該兩張借條均超過法律保護的最長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上訴人上訴稱,由于新冠疫情封村導致其不能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系不可抗力,應當視為訴訟時效中斷,但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不適用中斷的規(guī)定,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類似案例:(2020)晉08民終2537號、(2020)晉民申1543號、(2018)冀民申8939號、(2013)川民提字第491號、(2016)浙民申645號等。
觀點2:如果沒有催討過,尚未知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未開始計算,未超過訴訟時效。
典型案例:(2020)粵0982民初1716號
法院認為:被告于1995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立下給原告的《借條》為憑,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應予認定。關于本案的訴訟時效問題,依法規(guī)定“從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因本案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期間,原告訴稱也沒有進行過追討,被告也沒有提供原告主張追討或被告明確拒絕還款的相關依據(jù),故本案應認定原告主張權利或被告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義務日視為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因此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類似案例:(2020)皖民申5010號、(2017)浙民申360號等。
觀點3:最長訴訟時效20年不從借條出具之日計算,應從催討次日開始計算。
典型案例:(2020)粵01民終11337號
法院認為:本案原告、被告借款時并未約定還款期限,考慮到原被告為婆媳關系,關系特殊,原告借款后,出于對被告的信任,一直未向其主張權利,這表示原告并未意識到也不應當意識到權利受到了損害,故三年訴訟時效應從原告向被告明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保護期限也應從權利明確受到損害,即被告拒不還款之日起計算。
結論:“觀點1”被大多數(shù)法院所認可,即無論有無催討,最長訴訟時效自借條出具之日起算20年,且不因中止、中斷事由延長。
常見問題解答
問:一般訴訟時效應該是2年還是3年?
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2017年10月01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典型案例:(2020)粵01民終2080號:本案中,案涉《借條》顯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日為2015年11月30日,根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應至2017年11月30日到期。而《總則》施行日期為2017年10月1日,即訴訟時效期間未滿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二年,因此,本案適用《總則》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即訴訟時效至2018年11月30日。
問:訴訟時效過了,我一定敗訴嗎?
答:不一定,如果對方在一審時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仍可能勝訴。
典型案例:(2020)粵06民終7838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本案中,上訴人一審期間并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其在二審期間就案涉借款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金達公司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院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
問:哪些行為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暫停計算)、中斷(重新計算)?
答: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常見中止事由:地震、洪水、病重等不可抗力情形。常見中斷事由:①對方承認借款事實,例如還款、請求寬限、重新出具借條等。②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還款,例如起訴、仲裁、律師函、微信、電話催討等。
注意,一旦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最長訴訟時效不得超過20年。
問:約定適用其他訴訟時效或不適用訴訟時效,有效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睹穹ǖ洹返谝话倬攀邨l:“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問:民法典實施后,上述案例還有參考價值嗎?
答:有的,上述案例也符合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等規(guī)定。
問:如何安全的借錢?有專業(yè)的借條、借款合同模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