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因隱名投資引發(fā)的股權代持糾紛持續(xù)增長,在股權代持糾紛中,主要糾紛類型為:隱名股東確權顯名糾紛、隱名股東債務糾紛、代持協(xié)議效力糾紛等。在上述股權代持糾紛類型中,隱名股東確權顯名糾紛的數(shù)量最多。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如果要“顯名”成為工商登記的股東,首先需要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因此,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對“股權代持確權”類案件的司法實踐進行深度研究。為提示代持風險,切實保護股東、公司、債權人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特撰寫此文。
一
2016-2017年度上海股權代持確權案件裁判數(shù)據(jù)統(tǒng)計
本文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及無訟所載案件公開信息為依據(jù),以上海司法轄區(qū)的上海高院、滬一中院、滬二中院的裁判文書為檢索區(qū)域范圍,以“股東資格確認”及“代持”為關鍵詞進行檢索,以截至2018年3月能夠檢索到的裁判文書為結果數(shù)據(jù)進行匯總并制作分析報告。
(一)案由分布
結果數(shù)據(jù)顯示,2016年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裁判文書16件,其中因“股權代持”引發(fā)的有3件,占整個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的19%。2017年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裁判文書14件,其中因“股權代持”引發(fā)的有8件,占整個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的57%。
結果數(shù)據(jù)顯示,2016年度滬一中院審理 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中,因“股權代持”引發(fā)的股東資格確權案件占全部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的26.3%。2017年度“股權代持”引發(fā)的股東資格確權案件占全部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的24%。
結果數(shù)據(jù)顯示,2016年度滬二中院審理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中,因“股權代持”引發(fā)的股東資格確權案件占全部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的37.5%;2017年度“股權代持”引發(fā)的股東資格確權案件占全部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的11%。
通過分析以上數(shù)據(jù)明顯看出,2016-2017年度上海司法轄區(qū)內(nèi)審理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中,“股權代持確權”案件數(shù)量多,占比高,該量化數(shù)據(jù)應引起企業(yè)投資者對股權代持安排的重視,另一方面,相應裁判文書所反映的當下上海市中高級法院的司法實踐,對我們防范股權代持的風險又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接下來,我們將整理分析上海的中高級人民法院股權代持確權案件的裁判文書等結果數(shù)據(jù),匯總說明該類案件的“裁判結果”和“裁判要旨”。
(二)裁判結果
結果數(shù)據(jù)顯示,2016-2017年度上海高院審理的股權代持確權案件的再審案件[2]共計11件,全部駁回再審。
結果數(shù)據(jù)顯示,2016-2017年度滬一中院審理的關于股權代持確權案件共23件(包含二審和再審案件),具體裁判結果見下表:
不同裁判結果的占比圖如下:
結果數(shù)據(jù)顯示,2016-2017年度滬二中院審理的股權代持確權案件,均為二審案件,裁判結果為全部駁回上訴。
通過統(tǒng)計結果不難看出,在股權代持確權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希望通過二審甚至再審改變判決結果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三)有關訴訟請求的分析
我們注意到,在股權代持確權案件中,一般的訴訟請求主要分為兩類。一類的隱名股東僅要求確認股權歸其所有;另一類的隱名股東除了請求確認股權歸其所有外,還訴請進行工商變更登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不同的訴訟請求獲得支持的證據(jù)要求并不相同,因而隱名股東在股權代持確權案件中,應當根據(jù)可能取得并提供的證據(jù),設定合理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發(fā)生訴訟前,根據(jù)不同訴訟請求的證據(jù)要求,積極的形成并收集相應的證據(jù),并根據(jù)實際掌握證據(jù)的情況,設定訴訟請求。
二
股權代持確權案件的裁判要旨及律師提示
結果數(shù)據(jù)表明,股權代持行為將對代持雙方(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所投資的公司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我們將在匯總上海司法實踐中的裁判規(guī)則的基礎上,并給出簡要的提示。
(一)冒名登記與股權代持如何區(qū)別?
否認股東資格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案件要旨】:股東姓名登記系公司登記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除非經(jīng)法定程序撤銷,否則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僅憑工商登記中的簽名非本人簽名不能否定其股東資格。明知他人用自己身份證作為公司的股東進行登記,形成股權代持關系的,對其要求否認其股東資格的,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吳某與燊德有限公司、付某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審判監(jiān)督一案
審理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滬民申1421號案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吳某是被冒名登記為燊德公司股東,還是基于與卞某的代持關系被登記為顯名股東。
原審中,燊德公司及該公司股東付某、吳某主張吳某與卞某系隱名代持關系。卞某在(2016)滬0120民初字1784號案件中陳述,在黃某告知卞某將其母親吳某登記為名義股東,不須其母親出錢時,卞某才同意將其母親登記為燊德公司的股東。結合卞某系燊德公司執(zhí)行總裁的身份,以及吳某與卞某的母女關系,本院對原審認定兩者間系股權代持關系予以認同。吳某要求否認其股東資格,本院難以支持。吳某主張卞某“偷拿”其身份證的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律師提示】:
被冒名成為公司股東隨之將面臨,承擔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責任,以及公司經(jīng)營不善、破產(chǎn)或者出現(xiàn)其他需要股東對債權人進行賠償責任的風險。因此,一旦發(fā)現(xiàn)自己被冒名成為公司股東,有必要立即向法院請求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以規(guī)避承擔股東責任的風險。
(二)顯名股東否認股權代持?
證明股權代持關系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案件要旨】:股東對股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主張股權代持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股權代持關系的存在。若主張股權代持的當事人不能證明股權代持的合意、且無法證明其出資行為的,則對于其股權代持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楊某訴王某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審判監(jiān)督一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滬民申1958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王某名下光柵公司16%股權歸屬問題,根據(jù)本案查明事實,王某否認其代楊某持股,認為其名下的股權系由周某實際持有,而周某提供了《隱名股東投資協(xié)議書》證明其與王某之間存在代持股法律關系,故本院確認周某與王某之間存在代持股的意思表示。此外,對于周某的實際出資問題,由于周某提供了光柵公司的《股東出資證明》證明其出資行為,雖然楊某否認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否認,故本院對楊某的該項再審理由不予支持。
【律師提示】:
股權代持最大的風險在于股權代持關系能否被法院確認。如果隱名股東主張的股權代持關系最終未被法院確認,則隱名股東會面臨“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境地,因此股權代持安排中委托方和代持方的合意至關重要。
(三)股權代持中約定的股份轉還條件未
成就,隱名股東是否依然可以要求顯名?
【裁判要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事先約定了股份代持和股份轉還條件的,雖顯名股東主張協(xié)議約定的股份轉還條件未成就,但該條件并不能限制實際出資人對公司的確權請求,實際出資人仍然可以依法要求顯名。
參考案例:珀麗有限公司、東信集團有限公司與瞿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審判監(jiān)督一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滬民申1786號案件
【律師提示】:
股權代持關系中若存在股份轉還或者顯名條件的約定,則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須對于股份轉還或者顯名的具體條件進行全面的約定,為避免隱名股東違約造成顯名股東的損失,有必要對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進行詳細約定。
(四)隱名股東主張顯名是否需
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
【裁判要旨】:隱名股東主張顯名并要求辦理股東工商登記的,應當經(jīng)過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的同意。在隱名股東無法提供公司其他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的相關證據(jù)下,即使該隱名股東是涉案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對于其要求公司辦理股東工商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參考案例:上海某機械公司訴吳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滬01民終1358號
【律師提示】: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隱名股東主張變更股東、要求公司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及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經(jīng)過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的同意。隱名股東主張顯名時,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即須證明公司其他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隱名股東進行工商變更。
(五)口頭代持協(xié)議是否有效,
還是必須簽訂書面代持協(xié)議?
【裁判要旨】:如果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并無代持股的約定,且其主張的口頭代持約定亦無法證實的情況下,無從看出實際出資人的真實目的,其出資行為的意圖無法查明,無法認定其為股權代持關系。
參考案例:成大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某石油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一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543號
【律師提示】:
我們認為,鑒于法律并未規(guī)定成立股權代持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則可以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訂立口頭合同的,如無合同無效的情形,亦沒有其他導致合同效力瑕疵情形的,應當認定股權代持合同成立。
(六)主張口頭代持約定情況下,
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裁判要旨】:對于當事人要求確認的股權系他人代其持有的,首先需審查股權代持關系是否成立,如果股東主張其具有口頭的股權代持協(xié)議,但并無相應的證據(jù)證實的,則無法認定股權代持關系。
參考案例:戴某訴凡思實業(yè)有限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396號
【律師提示】:
在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中,主張口頭股權代持約定的,舉證責任由主張口頭代持的一方承擔,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證實雙方有口頭代持約定,則須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七)能否直接以公司為被告,
要求確認代持股權歸自己所有?
【裁判要旨】:基于股權代持的股東資格確認案件,在隱名股東請求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時,應以公司為被告,將名義股東列為第三人。
參考案例:肖某與上海中核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審判監(jiān)督民事一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滬民申1360號
【律師提示】:
在隱名代持的訴訟中,許多原告直接將名義股東作為被告,但往往未將公司納入被告范圍。由于股東資格的確認之訴中,公司對于股東是否具有股東資格有著直接的發(fā)言權,且司法最終判斷隱名出資人是否具有股東資格對于公司的股權結構將直接產(chǎn)生影響。故隱名股東要求確認股東資格之訴,應當以公司為被告,以名義股東為第三人。
三
結語
本文以“中國裁判網(wǎng)”及無訟為數(shù)據(jù)來源,針對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2016-2017年度股權代持確權案件的裁判文書進行大量數(shù)據(jù)的分析,其中裁判要旨匯總系根據(jù)案件的裁判思路以及相關案例整理而成,僅供學術研究及學術討論參考。由于股權代持糾紛的復雜性以及個案的特殊性,本文所整理的裁判要旨及部分觀點僅供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參考思路,并非作為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或建議。
[1] 眾所周知,可能引發(fā)“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原因眾多,包括:股權代持、股東出資瑕疵、股權繼承、股權激勵安排等,而“股權代持”只是發(fā)生“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起因之一。為方便論述,本文中我們將因“股權代持”而引發(fā)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簡稱為“股權代持確權案件”。
[2] 這里的再審案件是指已經(jīng)進入再審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不包括依照再審申請程序進行是否立案再審的案件。
鄭雪蓮
律 師
鄭雪蓮,德恒上海辦公室律師;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為公司治理、股東糾紛、公司設立、股權架構設計、公司訴訟、股權激勵、合同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