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在司法實務中,因親子關系提出的訴訟是比較常見的糾紛,提出親子關系的訴訟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確認有親子關系的訴訟,這種情形大多發(fā)生在同居期間所生育的子女,事后男方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女方只能要求確認存在親子關系后,請求法院判決男方履行撫養(yǎng)義務;另外現(xiàn)在大多地區(qū)對非婚生子女上戶口的,必須要提供親子關系證明,但另一方不予配合,這樣也需要進行親子訴訟。另一種是否認有親子關系的訴訟,這種情形大多發(fā)生在離婚訴訟期間,一般是男方否認具有親子關系,不承擔撫養(yǎng)義務,甚至要求女方返還履行撫養(yǎng)期間的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在司法實務中大多是涉及撫養(yǎng)責任而提起的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訴訟,但也有其它的情形,例如在繼承訴訟中,提出確認或否認某個自然人的身份,是為了確定該自然人到底是不是法定繼承人范圍等。
由于親子鑒定準確率比較高,所得出的鑒定結論可靠,是判斷親子關系的重要證據(jù),只要是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按程序做出的鑒定結論,法院一般都會采信該證據(jù)以確定是否具有親子關系。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jīng)]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jīng)]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該法律條文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親子關系鑒定的規(guī)定,小編認為該法條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無論是確認親子關系的訴訟,還是否認親子關系訴訟,主張的一方必須提供必要的證據(jù)證明利已的事實存在。該條文使用的是“必要”二字,至于必要的證據(jù)到底是什么程度,要具體因案情而定。例如,男方有婚外情,與第三者生育子女,后男方為顧及家庭,與女方斷絕關系,并不履行對該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女方訴至法院提供了雙方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以及原來支付撫養(yǎng)費的轉賬記錄等證據(jù),法院最終采信女方的主張,子女與男方存在親子關系。所以,必要的證據(jù)按小編的理解就提出主張的一方,所提供的證據(jù)需要達到足以使法官相信確有該事實的可能性。
二、親子鑒定不能強制進行,提出主張的一方在提供了必要證據(jù)的情況下,另一方需要配合進行鑒定或進行反證,如果不配合的情況下又不提供證據(jù)證明的,對于涉及的人身關系,法院也不能強制進行鑒定,因此法院只能根據(jù)舉證情況進行推定。
三、親子鑒定的準確率高,任何一方不配合鑒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不利于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一方的事實存在。如果提出主張的一方?jīng)]有提供必要證據(jù)的,僅僅是懷疑或臆想,則法院則是直接駁回其訴訟請求的,不存在下一步舉證責任轉移的問題。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訴訟是一項嚴肅的事情,涉及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如果提出主張的一方?jīng)]有必要的證據(jù)初步證明,訴訟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為了更好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guī)定,關于親子鑒定問題在司法實務中的具體適用,現(xiàn)在律小編給大家分享一個相關的實務案例供大家參考。
參考案例一:原告懷疑非婚生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但其無任何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因而其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被法院拒絕。
案情摘要:原告劉某訴稱,劉某與陳某于2011年7月22日結婚?;楹?,由于工作原因,劉某時常出差,雙方長期分居導致感情淡薄。期間,陳某與劉某父母共同生活,由劉某父母照顧其生活起居,陳某生性懶惰、不做家務。小孩出生之后,陳某及其家庭的一些行為極其反常和無理,導致嚴重的家庭矛盾無法調和,雙方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并且陳某的行為使得劉某合理懷疑小孩并非自己親生女兒,現(xiàn)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劉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與陳某離婚能以及非婚生子女劉某甲歸陳某撫養(yǎng),劉某無需支付撫養(yǎng)費。被告陳某辯稱,劉某與陳某雙方感情基礎非常好。雙方于2004年大學讀書期間相戀,經(jīng)過長達7年的戀愛才結婚。結婚后因工作原因,劉某有時需要出差,出現(xiàn)短暫分居,但雙方的感情并未像劉某所說變得淡薄。雙方經(jīng)常通過電話短信上網(wǎng)視頻聊天聯(lián)絡感情。陳某更是加班加點工作,分擔家庭壓力,并不像劉某起訴狀中所稱生性懶惰。和很多中國家庭一樣,陳某與劉某母親確實有過家庭矛盾,但都是一些生活瑣碎之事引起的,沒有原則性的大問題。由于劉某經(jīng)常出差,溝通協(xié)調工作做的比較少,但陳某認為婆媳矛盾是普遍社會現(xiàn)象,不應成為劉某要求離婚的理由。綜上,陳某認為劉某與陳某的矛盾主要是因為陳某與劉某母親的矛盾,陳某堅持不離婚。
判決觀點: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劉某懷疑婚生女兒劉某甲非其親生女兒的主張是否成立;二是劉某與陳某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
關于第一項爭議焦點。劉某懷疑其婚生女兒劉某甲并非其親生女兒要求司法鑒定,陳某不同意配合親自鑒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三)》第二條的規(guī)定,劉某未能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對于劉某懷疑其婚生女兒劉某甲并非其親生的主張不予確認。
關于第二項爭議焦點。劉某與陳某經(jīng)自由戀愛長達七年后自愿登記結婚?,F(xiàn)劉某主張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理由為陳某性格偏執(zhí)且動手打過劉某母親,但陳某不予確認。即便陳某與劉某母親存有矛盾發(fā)生過肢體沖突;即便陳某性格偏執(zhí),但均不至于使雙方多年的感情破裂。盡管雙方或多或少在婚姻生活中存有摩擦和矛盾,如果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仍有和好可能。故此,劉某主張雙方夫妻感情已經(jīng)完全破裂并據(jù)此提出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準許。
據(jù)此,法院判決不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離婚。
參考判例二:原告懷疑婚生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并提供了初步的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因而其向法院申請對小孩進行親子關系鑒定得到準許,在被告拒絕配合鑒定的情況下,法院依法推定原告與婚生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
案情摘要:原告林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認識兩個月后訂婚,2011年4月29日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后補辦結婚登記。婚后被告生育兒子林某乙。因原告在泉州工作,被告在水門生活,原告每月均寄生活費回家,由被告領取作為家庭開支。因原告聽聞被告與浙江人有不正當關系,孩子系被告與他人所生,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與被告發(fā)生爭吵,被告遂離開原告回到娘家,雙方分居生活。經(jīng)親子鑒定,原告得知孩子非原告親生。被告與原告結婚后仍與其他男子懷孕生子,被告結婚是為騙取財物,被告上述行為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請求判決:1、準予原、被告離婚;2、林某乙歸被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被告自行承擔;3、被告返還原告彩禮66000元及撫養(yǎng)費50000元;4、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0元。被告雷某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原告認為兒子林某乙系被告與他人所生不是事實,被告同意兒子由被告撫養(yǎng),但原告應承擔撫養(yǎng)費。原告主張返還撫養(yǎng)費及賠償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jù)。原、被告已結婚并生活多年,彩禮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開支,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并無依據(jù)。
判決觀點:法院審理認為,某司法鑒定中心對其與林某乙的親生血緣關系進行親子鑒定,經(jīng)鑒定,得出排除原告林某甲為林某乙生物學父親的結論。原告提供的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檢測意見雖然為原告自行委托,不能作為有法律效力的依據(jù),但形式要件完備,鑒定程序合法。被告雖對該鑒定有異議,曾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后又拒絕鑒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推定林某乙非原告林某甲親生。
經(jīng)上述認定,原告對林某乙并無撫養(yǎng)義務,林某乙應由被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被告自行承擔。至于原告撫養(yǎng)林某乙而支出的費用,因原告并無撫養(yǎng)義務,其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志而支付的撫養(yǎng)費用,可予酌情返還。存款明細及被告庭審陳述可以證實原、被告生活費用及林某乙的撫養(yǎng)費用均由原告負擔,被告由此賬戶支取共計70820元,但該存款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原、被告共同生活費用亦由此支出,不能以此存款全額作為原告支出的撫養(yǎng)費數(shù)額。結合原告的收入及當?shù)厣钏?,本院酌定原告因撫養(yǎng)林某乙的支出為每月600元,故被告應返還原告自林某乙出生起至林某乙由被告單獨撫養(yǎng)即2014年10月15日止支出的撫養(yǎng)費用共計18600元。
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違反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嚴重侵害了原告作為配偶應當享有的權利,原告因此承受較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原告主張50000元定精神賠償偏高,本院綜合考慮被告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及結合雙方經(jīng)濟狀況,酌定精神撫慰金為15000元。
據(jù)此,法院判決準予原告林某甲與被告雷某離婚;被告非婚生兒子林某甲甲由被告雷某負責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其自行承擔。被告雷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返還原告因撫養(yǎng)林某甲而支出的撫養(yǎng)費18600元。被告雷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賠償原告林某甲精神撫慰金15000元。
律小編說案:懷疑或臆想沒有親子關系的,因而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鑒定是難獲得法院準許的,參考案例一中的原告就是這種情形,因未提供必要的初步證據(jù),所以親子關系鑒定被拒絕。參考案例二中,原告初步提供了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必要證據(jù),因為向法院主張不存在親子關系,被告不能提供反證又拒絕配合親子鑒定的,所以法院只能推定采信原告的主張。其實提出親子鑒定法院是否準許,這是民事訴訟的舉證規(guī)則,像參考案例二中,如果原告沒有任何證據(jù),僅在法庭上提出請求進行親子鑒定的,法院同樣會拒絕。但是由于原告與該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利用這個便利條件,原告事先到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然后再憑該份鑒定向法院主張,并得到法院準許,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訴訟策略。
在實務中,尤其是否認親子關系的主張,這個舉證會更難。所以如果提出主張的一方與子女一起生活的,可以事先向鑒定機構申請鑒定,該單方面的鑒定雖然欠缺證據(jù)的形式要件,但是可以認定是一方提供了必要的證據(jù),在此情形下另一方需要配合司法鑒定或提出反證,否則法院就可以推定主張成立。正常情況下,對于確認了存在親子關系的,對于未成年子女要履行撫養(yǎng)義務。如果否認了親子關系的,這種情況下提出主張的一方與子女之間已經(jīng)不存在撫養(yǎng)義務,對于撫養(yǎng)期間的撫養(yǎng)費還可以要求另一方適當返還,另外如果是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所生子女的,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當然了如果雙方未登記結婚或者婚前女方懷孕,婚后結婚的,這些情況不能再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摹?/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