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很多用人單位在招錄時或入職后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以各種名義收取勞動者的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畢業(yè)證等相關證件,這種行為合法嗎?
肯定不合法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該法律條文屬于禁止性規(guī)范,既然法律明確禁止上述行為的,為什么在實務中還有很多單位這樣做呢?筆者根據(jù)實務總結(jié)認為,用人單位明知違法而為之,主要目的有以下幾點:
一、詐騙或欺詐。
不少用人單位或勞動職介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通過誘人的職位收取高額押金或者變相的收取押金,如培訓費、服裝費等,收取押金后馬上跑路或者雖然不逃跑,但勞動者入職后發(fā)現(xiàn)勞動待遇與入職時承諾的嚴重不符,在提出辭職時以勞動者違約為由拒絕退還押金。
二、轉(zhuǎn)嫁經(jīng)營風險。
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不認真履行勞動職責,這有可能會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為了保證一旦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而有足夠的賠償,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招用勞動者或入職后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呤杖〉盅航?。
三、掌控勞動者。
這種情況主要是扣押勞動者證件的行為。用人單位通過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如畢業(yè)證、資格證書以及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用以達到掌控勞動者的目的,讓勞動者對單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致使勞動者不敢維權。
以上三點就用人單位在招工時收取押金或扣押證件的主要目的所在,所以勞動者在入職時遭遇此種違法行為的,就應當慎重考慮入職的問題了,因為用人單位一旦這樣目的是很明確的,在勞動者繳納押金或證件后,肯定會遭遇各種各樣的違法或不公平待遇。
面對于這樣的違法行為,勞動者一方如果遭遇了,該采取什么樣的方法應對呢?筆者認為也有三種法律手段可以采?。?/span>
首先刑事手段,如果是遭遇詐騙的,可以積極的向警方報案,詐騙行為構(gòu)成刑事案件的,不但可以追究詐騙分子的刑事責任,并且勞動者的維權成本也是最低的。
其次是行政手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第二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兩款均規(guī)定了勞動行政部門對于上述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jù)。
最后是民事手段,對于扣押的錢財?shù)冗`法行為的,勞動者要及時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扣押的財物并可以要求給予賠償。
下面筆者給大家分享一個關于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工資進行逐步扣押用于收取押金后被勞動者起訴的案例,以便更直觀了解此類案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實務案例分享:用人單位每月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工資至50000元作為風險押金,后勞動者起訴要求退還押金并賠償損失獲得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慶訴稱:原告于2007年6月1日入職鴻輝公司工作,職務是運輸部的司機。原告入職后,被告為預防原告所駕駛的貨車私自處理,就在原告每月領取的工資中逐步扣取至50000元作為押金(風險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從原告的工資中收取押金(風險金),明顯違反上述規(guī)定,應當將所扣押的工資50000元及其利息返還給原告。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原告被扣押的工資50000元及其利息。
被告鴻輝公司沒有答辯也沒有提供證據(jù)。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慶作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即被告鴻輝公司付出勞動后,被告鴻輝公司應及時足額向原告李某慶支付勞動報酬,被告鴻輝公司扣發(fā)原告李某慶的工資作為風險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對以扣發(fā)工資的形式向原告李某慶所收取的風險金,應予返還。
根據(jù)被告鴻輝公司制作的《職工被扣工資作為承包風險金(押金、保險費)一覽表》,對其扣發(fā)原告李某慶的工資50000元作為風險金未退回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被告鴻輝公司扣發(fā)原告李某慶工資共50000元作為風險金,自始違法,原告李某慶要求從鴻輝公司制作的《職工被扣工資作為承包風險金(押金、保險費)一覽表》確認的時間即2013年6月20日起以50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jié)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鴻輝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風險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6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款項之日止)給原告李某慶。
律師點評
在實務中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的押金名目五花八門的,但是不管是什么名目,只要雙方存在的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不得扣押錢財或證件,勞動者一方也應當慎重選擇此類單位,押金在單位扣押期間更大的風險是,一旦公司經(jīng)營狀惡化,勞動者盡管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索要,單位最終無力執(zhí)行的,將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另外,筆者特別提醒,如果確實遭遇了用人單位收取押金或證件等違法行為的,也一定要留好相應的憑據(jù),收取押金的一定要單位開好收據(jù),如果是證件的應當注明證件的名稱以及使用條件等內(nèi)容,違法行為可以進行救濟,如果沒有證據(jù),連救濟的機會都沒有,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