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于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的救濟途徑是不一樣。根據(jù)民事訴訟程序,對于判決不服及救濟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一審判決有異議。
我國的司法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特殊案件除外,例如選民資格案件;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確認調解協(xié)議案件;宣告婚姻無效便是一審終審)。所以,一審法院此時的判決并未生效,若對于判決有爭議,可以直接提起上訴。上訴必然啟動二審程序。
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二審判決有異議。
二審判決屬于生效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是,申請再審并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法院需要對于案件審查,主要是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錯誤進行依法再審。
特別注意,根據(jù)規(guī)定,申請再審必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第三,再審判決還有異議,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法院已經(jīng)再審作出判決,若再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原則上不再處理。所以,若是仍然不服,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檢察機關屬于法律監(jiān)督機關,對于法律的正確實施具有監(jiān)督權力。
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第四,對檢察院不抗訴,還是不服。
這個時候,原則上可以向上級法院或檢察院進行申訴。
另外,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所有機關向人大負責,人大可以監(jiān)督所有的機關。所以,若仍然堅持認為有誤,是可以向人大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