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針對煙草類偽劣產品犯罪
整理|溫輝 江西創(chuàng)興律師事務所
目錄
一、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
二、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鑒定問題的通知》(2001)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2008)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2003)
1、《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刑法》第99條【以上、以下、以內的界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shù)。”
2、《刑法》第149條【競合的適用】:
“生產、銷售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p>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8次會議、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8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10號
為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活動,根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guī)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第三條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四條 經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第五條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致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致人死亡、嚴重殘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惡劣”。
醫(y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注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yè)標準”。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第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鑒定問題的通知
法[2001]7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自全國開展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以來,各地人民法院陸續(xù)受理了一批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商標和非法經營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此類案件中涉及的生產、銷售的產品,有的純屬偽劣產品,有的則只是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由于涉案產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的定罪及處刑,為準確適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嚴懲假冒偽劣商品犯罪,不放縱和輕縱犯罪分子,現(xiàn)就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假冒商標和非法經營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偽劣商品的有關鑒定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提起公訴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商標、非法經營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否屬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難以確定的,應當根據(jù)《解釋》第一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由公訴機關委托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二、根據(jù)《解釋》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產、銷售假藥犯罪案件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級以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和“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
三、經鑒定確系偽劣商品,被告人的行為既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或者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根據(jù)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和《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十六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guī)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guī)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本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附:
《產品質量法》(2009)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7號
(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1次會議、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根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yè)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shù)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第三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ㄒ唬┓欠ń洜I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ǘ┓欠ń洜I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ㄈ┰蚍欠ń洜I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ㄒ唬┓欠ń洜I數(shù)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其銷售或者購買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shù)額。無法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非法經營數(shù)額:
?。ㄒ唬┎楂@的卷煙、雪茄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ǘ┎楂@的復烤煙葉、煙葉的價格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烤煙調撥平均基準價格計算;
(三)煙絲的價格按照第(二)項規(guī)定價格計算標準的一點五倍計算;
?。ㄋ模┚頍熭o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輔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草行業(yè)生產卷煙所需該類卷煙輔料的平均價格計算;
?。ㄎ澹┓欠ㄉa、銷售、購買煙草專用機械的價格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下發(fā)的全國煙草專用機械產品指導價格目錄進行計算;目錄中沒有該煙草專用機械的,按照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目錄中同類煙草專用機械的平均價格計算。
第五條 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煙草專賣品鑒定的,應當委托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本解釋所稱“卷煙輔料”,是指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專用機械名錄所公布的,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一項或者多項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獨立操作的機械設備。
本解釋所稱“同類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機械設備。
第十條 以前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
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
一、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一)關于生產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或者尚未完全銷售行為定罪量刑問題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煙草制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三倍(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偽劣煙草制品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煙草制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生產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無法計算貨值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1.生產偽劣煙用煙絲數(shù)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產偽劣煙用煙葉數(shù)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二)關于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定罪處罰問題
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于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行為中的“明知”問題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fā)現(xiàn)后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三、關于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fā)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fā)、零售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的,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四、關于共犯問題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或者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于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
3.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
上述人員中有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六、關于一罪與數(shù)罪問題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七、關于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而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
八、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九、關于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十、關于鑒定問題
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鑒定工作,由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以上煙草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管理辦法和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
假冒偽劣煙草專用機械的鑒定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部門,或其委托的國家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根據(jù)煙草行業(yè)的有關技術標準進行。
十一、關于煙草制品、卷煙的范圍
本紀要所稱煙草制品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本紀要所稱卷煙包括散支煙和成品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