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北京德亮律師事務所段少良律師根據長期以來解答的有關尋釁滋事方面的法律咨詢,以及承辦的尋釁滋事罪刑事案件,針對大家特別關切的尋釁滋事罪法律熱點問題進行總結歸納,涉及尋釁滋事罪的淵源、客觀行為表現(xiàn)、主觀犯罪意圖動機目的、尋釁滋事罪的“情節(jié)惡劣、情節(jié)嚴重”界定、尋釁滋事罪的加重處罰情形的認定、尋釁滋事的非罪情形(不認為是犯罪)、從輕減輕處罰情形、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等方面,一共12個法律問題,現(xiàn)羅列如下,以供大家參考。
1、尋釁滋事罪就是流氓罪嗎(尋釁滋事罪的來源)?
尋釁滋事罪最先源于“流氓罪”,1979年刑法的第160條規(guī)定“流氓罪”為“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jié)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p>
1997年刑法將原“流氓罪”分解為四大類型犯罪,一是猥褻犯罪(包括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斗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從此才有了尋釁滋事罪一說。
2、哪些行為屬于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別: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另外,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也構成尋釁滋事罪。
3、尋性滋事罪中的“情節(jié)惡劣”、“情節(jié)嚴重”具體指哪些?
情節(jié)惡劣行為之一: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jié)惡劣”: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情節(jié)惡劣行為之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jié)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4、哪些情形屬于尋釁滋事罪中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y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可以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shù)、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屬于“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5、在信息網絡上謾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五條、第八條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根據司法解釋,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lián)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6、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動機有哪些?
尋釁滋事行為人主觀上的犯罪動機(主觀上的內心傾向),主要包括為了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展示實力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7、尋釁滋事犯罪是不是就是“無理取鬧、無事生非、無中生有”(主觀上具備“無因性”?)
尋釁滋事犯罪行為人雖然大多情形在主觀上具有“無理取鬧、無事生非、無中生有”的“無因性”特征,但是該主觀要素僅是從犯罪動機上來判斷,而犯罪動機僅是行為人主觀上的一些傾向,并非行為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在此要區(qū)分于具有一定的客觀性的犯罪目的)。在實務中,亦大量存在尋釁滋事犯罪的“事出有因”情況。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p>
8、因家庭糾紛、鄰里糾紛或者債務糾紛引起,實施尋釁滋事行為,認定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嗎?
滋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可以認定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9、尋釁滋事中又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如何處理?
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10、行為人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多次如何界定,行為如何判斷?
行為人糾集特任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多次應界定為三次以上(含三次)。
行為人每次實施的行為,應當需要構成尋釁滋事罪犯罪為前提,但行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和場合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宜認定為一次犯罪。
行為人實施的“糾集”行為,該糾集主體應是組織者,要區(qū)分聚眾犯罪的聚眾行為中的主體,聚眾主體包括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糾集的主體只能是組織者,其他人員即使是積極參加者也只能是被糾集人,且糾集的人數(shù)不限,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11、尋釁滋事罪的能判多久(尋釁滋事罪如何量刑)?
(1)一般處罰情形。一般的尋釁滋事行為,可以判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加重處罰情形。如果為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12、尋釁滋事罪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1)尋釁滋事行為人在犯罪后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jié)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尋釁滋事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