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破產清算程序擔保財產的管理、變現(xiàn)費用清償原則
【觀點概述】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因管理、變現(xiàn)擔保財產而支出的費用應由誰承擔問題,常常引發(fā)爭議。普通債權人認為,擔保財產為擔保特定債權而設,相應費用應由抵、質押權人承擔,在擔保財產變現(xiàn)價款中分攤列支;抵、質押權人認為,管理、變現(xiàn)擔保財產的費用屬于破產費用,應根據法律規(guī)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實踐中各方爭議較大,管理人做法也不盡相同。筆者擬通過兩則承辦的破產管理案例,探討管理、變現(xiàn)擔保財產相關費用的清償原則,旨在實現(xiàn)《企業(yè)破產法》“依法公平清理債務”。
【典型案例】
(一)甲公司破產案
甲公司破產財產變現(xiàn)后,可分配的破產財產為不動產及設備的變現(xiàn)款,共計2700余萬元。其中不動產設定了抵押,抵押人為A公司,抵押債權3600余萬,不動產變現(xiàn)款為2100余萬元。
管理人擬訂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中,擔保財產的清償順序為:不動產過戶稅費100萬元,以及對不動產的管理、維護、變現(xiàn)費用80萬元,由不動產變現(xiàn)款首先清償,A公司實際優(yōu)先受償1920萬元。
A公司對管理人擬訂的擔保財產的清償順序提出異議,認為:1.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和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沼蓚鶆杖素敭a隨時清償”的規(guī)定,不動產過戶稅費和管理、維護及變現(xiàn)產生的費用均屬破產費用,應由破產財產隨時清償,不應從擔保財產列支清償。2.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以下稱為《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xiàn)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zhèn)鶆蘸推渌飘a債權”的規(guī)定,擔保財產的變現(xiàn)款項首先應用于對擔保權人的清償,只有擔保財產有剩余時,才可以用于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而本案中,擔保財產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不應該首先用于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铡?/p>
由于A公司同時也是甲公司最大的普通債權人,并且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因A公司的反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最終由破產案件審理法院裁定認可,隨后 A公司向法院申請復議。
在法院組織的聽證中,管理人對擔保財產的清償順序進行了說明:
1.A公司對《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理解偏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破產法司法解釋(一)(二)理解與適用》“管理人占有擔保物的執(zhí)行”中清楚闡述,“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別除權人有權以擔保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別除權人行使其優(yōu)先受償權時,還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薄皳X敭a的管理費用包括擔保物的變價費用等為實現(xiàn)擔保債權而直接、間接發(fā)生的種種費用,均應當由擔保財產的變價款中優(yōu)先支付”?!皠e除權行使后,如果擔保物權的價值大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剩余部分應當交回管理人,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zhèn)鶆蘸推渌飘a債權。如果擔保物的價值小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行使別除權后,剩余的債權額作為普通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行使”。
2.對擔保債權的清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一)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二)主債權的利息;(三)主債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明確了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應優(yōu)先于債權清償,破產程序中擔保財產的清償也應該適用。
3.對擔保債權的清償符合公平原則。不動產過戶所產生的稅費屬于實現(xiàn)擔保債權而必須支出的費用,應首先清償;A公司系擔保權人,不動產的變現(xiàn)收入由A公司優(yōu)先受償,如從除擔保財產之外的其他破產財產中隨時清償,則是對普通債權人的不公。甲公司破產案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嫌?00余萬元,其中110余萬元破產費用(主要包括審計評估費用、看護財產人員報酬、處理土地污染費用、水電費、破產案件受理費等)屬于管理、維護、變價和交付破產財產的費用。按照擔保財產占破產財產總額的比例,從擔保財產中分攤列支80萬元完全合理。
最終,法院駁回A公司的復議申請。
(二)乙公司破產案
乙公司財產全部變價后,可分配破產財產包括對某農商行股權,股權的變現(xiàn)款為660余萬元;股權擔保權人為B公司,擔保的債權金額為600萬元。
質押股權的變現(xiàn)款如何清償,管理人內部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擔保權人B公司全額受償600萬元后,應按照受償的金額占乙公司財產總額的比例分攤相關破產費用(審計評估、聘用保安人員、水電費、破產案件受理費等)40萬元,實際受償560萬元。第二種意見認為,質押股權沒有產生評估費用(淘寶網詢價),聘用保安人員看護實物資產產生的費用和水電費與管理、變現(xiàn)股權沒有關聯(lián);退一步講,即使上述40萬元是管理、變現(xiàn)擔保財產產生,屬于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擔保財產首先清償40萬元后,擔保權人仍然能夠足額受償。
最終,管理人采用第二種意見,擔保權人B公司足額受償600萬元。
【判例】
(一)上訴人海南泛洋航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二審案[(2017)瓊97民終1268號]
該案一審爭議焦點之一:“關于為實現(xiàn)抵押權而發(fā)生的費用是否應從抵押物變現(xiàn)價款及政府補貼款中優(yōu)先清償及是否影響信達公司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數額的問題”。
該案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即抵押物變現(xiàn)所得價款中,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要優(yōu)先于主債務利息及主債務受償。破產財產是由管理人負責管理的,在擔保財產納入破產財產之后,與之相關便產生了管理人對擔保財產發(fā)生的管理費用以及相關管理報酬的支付問題。擔保財產的管理費用包括擔保物的變價費用等為實現(xiàn)擔保債權直接、間接發(fā)生的種種費用,基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均應當由擔保財產的變價款中優(yōu)先支付。故對泛洋公司主張為實現(xiàn)抵押權而發(fā)生的費用應先于信達公司享有優(yōu)先權的債權受償的意見,予以采納。
(二)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與被告宿遷市賽普箱包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2021)蘇1324民1085號]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作為抵押權人,是否需要分攤看管人員工資、電費、稅款、案件受理費。
該案審理法院認為,看管人員的工資、電費、稅費均產生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后,系為處置涉案抵押物而產生的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一)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二)主債權的利息;(三)主債權”的規(guī)定,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應優(yōu)先于主債權本息,故看管人員的工資、電費及稅費應當從抵押物變現(xiàn)款中先行支出,再清償抵押權人的主債權本息。本案抵押物變現(xiàn)款在支出上述費用后,仍可足額清償抵押權人債權,故由抵押權人分攤上述費用于法無據。
【總結和建議】
(一)擔保財產的管理、變現(xiàn)費用分攤應遵循公平原則
企業(yè)進入破產,必然債務累累?!耙婪ü角謇韨鶆铡笔瞧飘a程序的基石。擔保債權是優(yōu)先受償債權,相比較普通債權人來講,優(yōu)先權人的受償比例較高,甚至會全額受償。如果將管理、變價擔保財產所產生的相關費用視為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隨時清償,則會出現(xiàn)擔保債權人享受權益,普通債權人負擔成本的不公平局面,而且普通債權人負擔了這部分費用,不會給自己帶來任何受益,違反了“誰受益、誰負擔”的公平原則。
(二)具體分析費用成因,一案一策
如果擔保財產的管理費用能夠明確,則應直接從擔保財產變現(xiàn)款中清償;如果擔保財產雖產生管理費用,但難以界定具體金額,則應按擔保財產與全部破產財產價值比例,確定擔保財產的管理費用,從擔保財產中分攤;如果擔保財產不產生管理費用,則擔保財產無需分攤管理費用;擔保財產的變現(xiàn)費用應由擔保財產清償。
(三)保障擔保權人的知情權
管理人在破產管理中,發(fā)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諘r,除了應及時報告法院或債權人委員會,也應及時告知擔保權人,保障擔保權人的知情權。在發(fā)生與擔保財產有關管理、維護和變價開支時,應及時通知相關擔保權人,聽取意見;在擔保財產過戶涉及稅費時,特別是涉及土地增值稅和補繳土地出讓金等大額開支時,可要求擔保權人到場見證;在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與擔保權人協(xié)商確定收取適當管理人報酬時,將有關擔保財產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慕痤~和計算方式及時一并告知。
破產程序中,擔保權人往往是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維權意識較強。筆者建議,管理人除了需依法、公平確定擔保財產的清償順序,也需同時做好與擔保權人的溝通工作,以確保順利推進破產管理工作,避免因擔保財產清償產生不必要爭議,拖累整個破產程序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