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工程總承包之家,黃細丁,比心,愛你!今天的文,有點燒腦子,但是,我們希望大家能抽點時間仔細閱讀,因為說的是EPC合同。
工程總承包之家后臺及VIP群中,經(jīng)常有人咨詢工程總承包合同模板、范本的事情。
其實大家都知道,目前,有兩個官方的版本可以用。一個是《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另外一個是《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
這兩個版本各有優(yōu)點。單就與國際接軌、更嚴謹角度看,《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要更勝一籌。
因此,我們想先聊聊《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給我們提供的合同條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文件。
這個文件被58次提及,人月傳奇網(wǎng)創(chuàng)建人邱闖在他的著作《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合同條件使用指南》中,用了6個頁面專門對這一文件進行了全面闡述。
他就是——發(fā)包人要求。
合格合同管理者的三個層次
好的合同是風險合理分配的體現(xiàn),是責權利的合理劃分。有人說,對于工程總承包商而言,把合同簽好了,就基本鎖定了80%的利潤。具體數(shù)字當然無法考究,但是,對于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之前,我們發(fā)布了一個項目管理微感悟,把合格的合同管理者劃成了三個層次:
1、第一個層次,把合同看成文本、條款。
能熟知合同的約定,這一層次要警惕和防范陷入教條主義。
2、第二個層次,把合同看成費用、金錢。
能與業(yè)務結合起來,看到工作范圍、責任和義務背后需付出的代價,這一層次信奉博弈論、妥協(xié)論。
3、第三個層次,也是最高級層次,把合同看成一種風險分配機制。
能看到需要一種機制,把各打各算盤的一群人或組織協(xié)同起來,去共同應對風險。認同“誰最有能力承擔這個風險,就應由誰來承擔”的風險分配原理,致力于尋求相關利益方間一種最佳的耦合,而不是簡單的平衡。
合同管理的核心是管控風險
合同跟風險是分不開的。其實,風險是一個中性詞,PRINCE2認為所有項目的共同點之一就是都有影響項目成果的不確定性因素存在,這些不確定因素就是PRINCE2?定義下的風險,包括威脅和機會。
但是,我們習慣地認為風險就是可能產(chǎn)生不好、不良、不利影響的部分。
要管控好風險,就得先弄明白風險是怎么產(chǎn)生的。
合同一旦簽訂,意味著對責任和風險承擔進行了劃分和固定,這部分固定和明確的風險劃分,不管合同當事雙方是否意識到,實際上已經(jīng)是對責任和風險進行了估價。承包人的報價就是承擔這份責任和風險的價錢。
既定的部分,是明確的,其實是不用太過擔心的。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責任和風險不確定的部分。
不確定的部分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簽訂之前,沒有識別到的;二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變化新增加的部分。這些最終都會以變化或變更的形式表現(xiàn)。
變化、變更的區(qū)別,變更的判斷基準
對于工程建設領域來說,變更是一個專有名詞,在《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合同條件中有專門的定義。變更一定是變化,但變化不一定是變更。
不少項目是從可研、初步設計后開始施行EPC的。因設計體制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施工圖階段跟可研、初步設計相比,不發(fā)生變化是不科學也是幾乎不可能的事情。
拿水利工程舉例來說。
根據(jù)國家現(xiàn)行建設程序,水利工程等建設項目其設計階段一般劃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四個階段。蘭州水源地工程即嚴格按此四個階段組織實施。
根據(jù)《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規(guī)程》SL617-2013、《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guī)程》SL618-2013和《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guī)程》SL619-2013的相關要求:
1)“項目建議書”階段的設計,主要回答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可研階段”的基本任務是從技術、經(jīng)濟角度全面分析研究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以保證項目最合理地利用資源,達到預定的社會效益和經(jīng)濟益;
3)“初步設計”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以可行性研究為基礎,確定技術方案(重點回答方案性問題而非細部)、確定工程投資;
4) “施工圖設計”是按初步設計確定的設計原則、技術方案等,完成建筑物的結構和細部構造設計,提出工程建設需要的施工、制造、安裝詳圖,重點是對初設技術方案實施深化、細化和優(yōu)化。
從上述四個設計階段的任務定位看,設計工作的深度是依次遞進和逐步深化的。因此,施工圖階段的施工圖紙較之初步設計階段、可研階段的設計成果發(fā)生變化是必然的結果。
設計深度的不同,變化是必然。那是不是所有的變化,都應稱之為變更呢?是不是都應調(diào)整合同總價呢?
今天先說第一個問題。變化的不一定能稱之為變更,是因為,變更是有比較基準的。
《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對變更作出了如下定義:
1.1.6.3 變更是指根據(jù)第15條的約定,經(jīng)指示或批準對發(fā)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
而第15條主要是對變更權、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變更程序方面的約定。這里也可以看出,變更是一個有原則、有程序的工作,是個專有名詞。從這點上,很多人容易把設計變更與變更相混淆。
同時,從這條定義也可以看出,對發(fā)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才可以稱之為變更。發(fā)包人要求就是最重要的基準之一。
《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58次提及發(fā)包人要求
對于發(fā)包人要求這樣一個概念,《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提及了58次,其給出的定義是:
1.1.1.6發(fā)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fā)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標項目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可以看出,發(fā)包人要求同樣是一個專有名詞,專指在合同文件中一個取名為“發(fā)包人要求”的文件。這跟我們口頭說的“發(fā)包人要求怎么樣怎么樣……”,完全不是一回事。
作為《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的主要起草專家、全球第一個專注于工程業(yè)界知識、人際的web2.0網(wǎng)站人月傳奇網(wǎng)創(chuàng)建人邱闖,在他的著作《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合同條件使用指南》中,用了6個頁面專門對“發(fā)包人要求”這一文件進行了全面闡述。
邱闖認為,發(fā)包人要求有兩層含義:首先是發(fā)包人的需求,其次是發(fā)包人的要求。從字面非常容易簡單理解為只是發(fā)包人的要求,而忽略了該定義最核心意思是發(fā)包人的需求。
我們對《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58處提到這個文件的條款進行了梳理,發(fā)現(xiàn)這個文件非常之重要,如果你的EPC合同中沒有這樣一個文件,有可能導致如下災難:
1)合同文件不完整;
2)發(fā)包人要求是實質(zhì)內(nèi)容,界定了發(fā)包人的需求、雙方的責權利和義務。沒有這個文件,可能意味著范圍管理面臨失控;
3)無法界定何為變更,無法界定何種變化應該調(diào)整合同價款,極容易導致兩個極端,一是變更的擴大化理解,二是總價的無限制包干;
4)工程質(zhì)量標準無法確定,性能保證指標、產(chǎn)能保證指標沒有明確,工程可以無法實現(xiàn)業(yè)主預期的目標;
5)沒有指標的偏離的范圍和計算方法,導致驗收無依據(jù),不便執(zhí)行。
可見,發(fā)包人要求這個文件影響的都是EPC合同最核心內(nèi)容。
后面,我們會跟大家繼續(xù)探討,這樣一個重要的文件,有哪些組成部分?應該怎么去編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對于這樣一個話題,你有什么想說的呢?趕緊拉到文末“寫留言”,寫下你的看法哦。比心,愛你!
作者:黃細丁 工程總承包之家創(chuàng)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