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qū)報訊(記者 卞德龍 實習生 張夢瑩 通訊員 王東興) 因學生上課時趴在課桌上,龍崗一小學教師用尺子毆打學生頭部,造成后者被鑒定為十級傷殘。龍崗法院一審判決校方賠償11萬余元,校方認為應由教師承擔主要責任,提出上訴。昨日,此案在市中院二審開庭。
龍崗法院一審查明,原告詹某燦是龍崗區(qū)坳二小學一年級在讀學生。2013年11月26日下午2:00上第一節(jié)課時,因詹某燦上課趴在桌子上,作為教師的郝某麗用尺子直接毆打原告后腦,致使原告嘔吐。放學回家后,詹某燦的父親發(fā)現(xiàn)原告有異樣,一直不吃飯,哭鬧,意識不清楚。次日,詹某燦被家屬送往坪山婦幼保健院治療,診斷結果為后顱窩右側硬膜外血腫,醫(yī)生建議轉上級醫(yī)院。詹某燦家屬遂于當日將他送往龍崗區(qū)人民醫(yī)院,隨后共計住院132天。在治療期間,坳二小學支付了原告3萬元醫(yī)藥費,而郝某麗則被警方處以拘留15日并處罰500元。
詹某燦將郝某麗及坳二小學同時告上法庭。經(jīng)法院委托司法鑒定,詹某燦傷殘等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一審法院認為,郝某麗系坳二小學的教職員工,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職業(yè)道德及工作操守,用毆打方式體罰學生,致原告受傷,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直接責任人追償。法院最終判決坳二小學支付賠償金共計11.6萬余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坳二小學不服提出上訴。學校上訴稱,郝某麗是本案的直接侵權責任人,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學校僅承擔補充責任。同時,校方還認為,詹某燦方面過度治療,“拖延醫(yī)療時間”導致醫(yī)療費過高。當法官提出主持調解時,詹某燦一方未有異議,但校方未表現(xiàn)出相關意愿。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