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固定資產,我們財務人并不陌生,因為幾乎每一個公司都會多多少少的涉及到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哪怕是一個剛成立的初創(chuàng)小公司好歹你也得有幾臺辦公電腦吧。
聊到固定資產的核算,我們條件反射的就會想到固定資產折舊會影響當期損益進而影響利潤總額,那么從稅務方面考慮,肯定會影響所得稅。2018年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出臺了一個關于“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可以稅前一次性扣除”的稅收優(yōu)惠性政策(財稅[2018]54號),這項政策形成了一個典型的稅會差異,進而涉及到遞延所得稅的賬務處理,這使得很多人都很頭痛,因為對于遞延所得稅,大部分人還都非常的陌生。
很多人,一聽到2018年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了就理所當然的認為會計核算中也不再需要費勁巴拉每期計提折舊了,一股腦的將固定資產一次性的計入成本費用了!比如新購進一臺100萬的機器設備(不考慮殘值),按照所謂的稅法規(guī)定,一次性全部將其計入當期成本或者費用,這樣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有木有想過呢?
當然是會導致當期成本費用過高,進而使購買當年利潤過低,后期利潤又過高,這種會計核算顯然是不允許的,也是失真的。
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固定資的產成本應該是按照使用年限,均勻的分攤到每個期間,這樣核算出來的會計利潤才貼近生產經營實際,最終的會計信息質量才真實可比。
所以固定資產的核算,是結合會計準則和每個公司生產經營情況來定的。會計核算是依據會計準則來的,納稅申報是依據稅收規(guī)定來的,兩者不可以混為一談。至于稅法和會計的差異,不是有匯算清繳嗎,它的作用之一就是用來調整稅法和會計的差異,將會計上的利潤總額調整為稅法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最終確定應納稅額。
在稅總“500萬大手筆”出臺之前,稅法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2014 64號)所有行業(yè)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這也使得很多公司在制定自己單位固定資產核算制度時候,結合會計準則的情況下,為了減少稅會差異,會將“5000”做為是否做固定資產核算一個判斷標準,這個是合理的,畢竟5000對于很大部分公司來說對當期會計利潤的影響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 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也是符合準則要求和企業(yè)實情的。
但是現在這個一次性扣除不再是5000而是500萬的標準,我想可能99%的公司都不能土豪到購進一個幾十上百萬的東西,輕飄飄的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然后說對會計利潤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吧。所以100萬的機器設備不 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一次性計入費用,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會計準則要求的。
正確的做法是,會計核算上按照固定資產核算,依據使用壽命逐期計提折舊。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優(yōu)惠政策,然后將稅會差異在所得稅申報表中做調整,這樣既保證了會計核算正確,也享受了一次性扣除政策。那么具體如何做?小白舉個簡單例子大家就明白了,并不復雜。
小果公司2018年12月購入一臺原值為100萬的機器設備,在2019年1月1日起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5年,(不考慮該機器設備的增值稅和殘值,假設小果公司每年只有主營業(yè)務收入100萬元,只有由該設備折舊形成的管理費用20萬元)
年折舊額=100/5=20萬元
借:管理費用 20
貸:累計折舊 20
借:銀行存款 1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
借: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
貸:管理費用 20
本年利潤 80
企業(yè)所得稅角度,由于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大于稅法規(guī)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所以稅法上對該固定資產的折舊金額是認可的,不存在稅會差異,也就不需要做相應調整。申報表填列方法如下圖:
此時,納稅申報時不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優(yōu)惠政策”,賬載金額與稅收金額完全一致,不存在納稅調整金額。同時A105080的數據自動會過到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去,如圖:
這種情形下,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利潤總額就是會計核算的利潤總額,這項機器設備并未影響利潤總額,不存在納稅調整,這個時候沒有其他事項情況下,利潤總額就等于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小果公司在2019年匯算清繳時候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呢?那又該如何填寫申報表?
其實這個時候的關鍵點就是,會計核算不會變化,我們還是按照準則進行處理,變化的就是通過申報表的填寫來享受這個政策,從而達到當期少交企業(yè)所得稅的目的,如圖:
所以從表格上看,我們變化的應該就是第二部分,稅收金額的部分。
賬載金額部分不會變化,變動的就是稅收金額的稅收折舊,因為需要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所以稅收折舊就一次性計入,就是100萬。
調減80萬的意思,就是計算所得稅的時候,允許從利潤總額里面再減去80萬。更直白的就說就是,會計上計算利潤總額時扣了20萬折舊,稅法允許你當期全部一次性扣100萬。那么差額部分80萬,你不用調賬,就通過納稅調整體現出來。
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80(結轉到本年利潤中的金額,因假設無其他事項,因此利潤總額也為80萬)-80(納稅調減金額)=0元
What!?就這樣就不用交稅了嗎?What a pity!并不是,人在江湖混,總是要還的哈!2019年不用交稅,但是到了2020年的時候,這項機器設備仍然在計提折舊,帳載金額折舊依然是20萬,而你的100萬已經在2019年一次性全部扣除了,所以從2020年開始,你得一年一年給人家調增回來,調增金額就是當年的折舊額20萬。
那么可能有人會問,調增什么時候結束呢?直到會計折舊完畢,所有的都調增回來這個差異就結束了。
如果沒有稅會差異,比如上面的例子不享受一次性扣除時,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就=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借:所得稅費用 80*0.25=2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
如果小果公司享受一次性扣除,正常情況下,所得稅費用應該是利潤總額乘以稅率,80*25%=20萬,但我們享受了一次性扣除,當期應交所得稅是0。
這20萬雖然2019年沒交,但這其實就是暫時的,后面還是會通過納稅調整在以后年度交到稅務局,實際上可以理解為一種負債性質,也就形成了遞延所得稅負債(最通俗的理解,也是最好理解的一個角度)。
從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角度再來理解一下這個遞延所得稅的形成:資產賬面價值(80萬元)大于其計稅基礎(因為稅前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其計稅依據為0元),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80*25%=20萬元(專業(yè)的理解角度)
借:所得稅費用 20(80*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80*25%)
借:本年利潤 8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0(假設不考慮盈余公積等其他留存收益)
所得稅費用 20
時光荏苒,到了2020年
(為簡便計算和說明,假設每年只有主營業(yè)務收入100萬元,只有由該設備折舊形成的管理費用20萬元)
借:管理費用 20
貸:累計折舊 20
借:銀行存款 1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
借: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
貸:管理費用 20
本年利潤 80
此時,會計利潤仍為80萬元,在實際申報企業(yè)所得稅時,由于該設備稅收金額為0(原值100萬元已在2019年度全部稅前扣除),故會計上當年累計折舊20萬元形成的損益也就不得在2020年重復扣除了,故應做納稅調增20萬元,這時該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為80 20=100萬元,即在2020年度應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00*25%=25萬元(假設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無其他稅率優(yōu)惠)
調增回來的20萬對應的所得稅為20*0.25=5萬元,對應遞延所得稅負債借方金額(借方沖回2019年確定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金額20萬中的5萬,通俗角度理解)
按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資產賬面價值(60萬元)大于其計稅基礎(因為在前一年度稅前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其計稅依據為0元),故本期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為60*25%=15萬元,與上期余額20萬元相比減少了5萬元,故應從借方轉回5萬元(專業(yè)角度理解)
借:所得稅費用 20(80*25%當年會計利潤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 5(20*25%納稅調增部分需要繳納的所得稅)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yè)所得稅 25(100*25%)
借:本年利潤 8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0(不考慮盈余公積等其他留存收益)
所得稅費用 20
由此順延,在設備折舊年限內即2020年-2023年均做此處理。
該稅收優(yōu)惠政策僅影響企業(yè)所得稅的實現和現金流量,并未影響企業(yè)當年留存收益(即未分配利潤一直為60),該稅收優(yōu)惠的目的在于引導企業(yè)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減少企業(yè)初創(chuàng)期或投資初期的現金流出,解決企業(yè)在固定資產投資初期的財務困境,充分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企業(yè)稅收負擔能力,即在投資時少繳稅(通俗講就是國家通過政策扶持允許企業(yè)先欠國家稅款,即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在以后年度逐漸調整回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逐期結轉),間接影響企業(yè)投資決策,以實現鼓勵企業(yè)投資實體經濟的目標。
對于一個前期一直虧損的企業(yè),還有沒有必要享受這個政策呢?其實就沒必要了,因為本來就是虧損,你一次性扣除無非也就是增加虧損額,而這個虧損額的彌補是有期限的。如果后期沒有及時盈利,這個反而還損失了。
OK,今天的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形成的遞延所得負債就解釋到這里,希望對大家進一步理解到底什么是遞延所得稅負債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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