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庭審理刑事案件的工作流程
一 開庭
1、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查明被告人相關情況。
2、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
3、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
4、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審過程中的權利。
5、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及申請回避的理由。
二 法庭調(diào)查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被害人陳述。
3、訊問、詢問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4、詢問證人、鑒定人。
5、出示物證,宣讀鑒定結論和有關筆錄。
6、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
7、法庭調(diào)查核實證據(jù)。
三 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fā)言。(發(fā)表公訴詞)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3、被告人自行辯護。
4、辯護人辯護。(發(fā)表辯護詞)
5、控辯雙方辯論。
其中,前四項稱為第一回合,控辯雙方的辯論可進行多個回合,直到雙方闡述完畢不再發(fā)言。
四 被告人最后陳述
五 合議庭評議與宣判
不知你問的律師辯護的部分是想了解怎樣的信息。律師辯護時就坐在辯護人席,根據(jù)公訴人的意見和他之前的準備,結合當庭出現(xiàn)的情況,發(fā)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