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邀請。因為不了解具體案情,只能就法律規(guī)定,進行簡單回答。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于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p>
可見,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應當是證據確實和充分。那么,什么是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對一個刑事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證據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但是,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又自行或者聯(lián)合其它部門,頒布了很多司法解釋,實際行使了立法權,將制定司法解釋者對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和意見,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固定下來。其中不少是對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修改或者說是例外。這樣做的結果是,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對證據的審查,還沒有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要求高!
舉例說明,比如對于證人出庭做證問題,按照上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第(二)項,即“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要求,證人必須出庭接受被告人、辯護人和公訴人的詢問,經過質證屬實后(至少是讓參與法庭審理的人認為其證詞沒有撒謊),其證人證言才能作為證據采信。但實際上,刑事訴訟中證人不出庭成為常態(tài),出庭接受質證的是極少數。反之,在民事訴訟中,證人都必須出庭,而且,即使證人出庭,法官相信證人并采信證詞的,也是少數。因為民事訴訟中對證人做偽證的處罰太輕,證人做偽證的比較多,即使經過交叉詢問,也不一定能發(fā)現是說謊。
再比如證據的種類中,并沒有單位證明或者情況說明之類的東西。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出具一個“抓獲經過”就證明了被告人沒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出具一個情況說明,就證明了辦案民警沒有刑訊逼供!而在民事訴訟中,一個單位如果出具證明材料,法官會要求除了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外,還會要求該單位出具材料的人出庭,接受質證。否則直接就以單位說明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為由,直接不予采信!
上面僅僅只是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例子。
因此,如果正面回答你的問題,那就是;凡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證據采信標準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確實、充分”,就敢定罪判刑的,都是非法的判決。被告人應該依法上訴,二審法院應該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