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晨
前幾天,網店店主孫女士的父親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了,銀行卡被凍結,卡內被轉走23萬余元。
2018年,孫女士用父親的營業(yè)執(zhí)照開了一家網店,售賣河豚魚干等河鮮、海鮮產品。之后買家鄭先生以孫女士網店所售河豚魚干存在安全隱患且包裝上無保質期為由,將孫女士的父親告上法庭并勝訴。孫女士表示,她的網店所售河豚魚干為養(yǎng)殖河豚,不是野生,不存在安全隱患,且該魚干為食用農產品,無需注明保質期。
此外孫女士及其代理人查詢到,鄭先生起訴了多起類似案件,實為職業(yè)打假人。孫女士認為,鄭先生大量購買是為盈利。對于二審的敗訴,孫女士表示將申請再審。
網售河豚魚干
被買家起訴要求十倍賠償
孫女士是江蘇啟東人,家鄉(xiāng)靠近長江入海口。2018年,還在上大學的孫女士用父親的營業(yè)執(zhí)照開了一家網店,主要售賣家鄉(xiāng)的海鮮產品,其中一款產品為河豚魚干禮盒。
2019年年初,買家鄭先生下單50袋河豚魚干,兩天后鄭先生又下單200袋。兩次花費的總價為23750元,收貨地址均為上海。
孫女士告訴記者,她的網店生意不多,這是當時為止最大的兩筆訂單。
“下第二單時我還給對方打去電話確認過,對方說訂單數量沒錯,送人用。”孫女士以為她的網店能就此起色,沒想到卻因此惹上了官司。
一個月后,一位北京的買家下單300袋。事后孫女士得知,北京買家是鄭先生的岳母。
2019年底,孫女士突然收到了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的傳票,鄭先生將她起訴到法庭,理由是從孫女士網店購買的野生河豚魚干存在安全隱患,可能致人中毒,是食藥總局禁止銷售的食品。河豚魚干包裝上沒有保質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鄭先生要求孫女士十倍賠償23萬余元。
孫女士說,當時自己懵了。她先上網查詢,發(fā)現(xiàn)鄭先生及其家人涉及到多起類似案件,“我聯(lián)系到一個被他起訴的店家,說他是個職業(yè)打假人?!睂O女士說,既然如此,她曾給對方打去電話想私下和解,但被拒絕。于是孫女士請了律師,遞交了答辯狀。
2020年3月,鄭先生撤訴。2021年2月28日,孫女士再次收到法院傳票。去年年底法院一審判決孫女士敗訴,需十倍賠償鄭先生23萬余元。孫女士不服上訴,二審依舊敗訴。
孫女士沒有執(zhí)行法院的判決,“前幾天強制執(zhí)行了,把我父親的銀行卡凍結,把錢轉走了。”
買家岳母又以相同理由起訴
賣家認為買家及家人均為職業(yè)打假人
孫女士提供的判決書顯示,鄭先生主要控訴的是野生河豚存在安全隱患,屬于食藥總局禁止銷售的食品,以及包裝上無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
孫女士方辯稱,鄭先生控訴的野生河豚魚干實際上是食用歷史悠久的河豚魚肉干,是經過去毒、清洗、晾曬等程序加工而成的。“網店賣的河豚魚干都是養(yǎng)殖的河豚,是從我們當地攤販處買的。”孫女士告訴記者,自己從攤販處購買河豚魚干之后,并未對魚干進行加工,只在外加了包裝,直接售賣。
“攤販是從養(yǎng)殖場進的貨,根本不是野生河豚。我們這里的人都吃,我們家人自己也吃,沒有毒?!睂O女士表示,網店的宣傳標語中確實寫有“野生”字樣,“我當時剛開始弄網店,不太懂,網店宣傳是找人設計的?!睂O女士說,出現(xiàn)“野生”字樣不應該,但實際產品并非野生,而是養(yǎng)殖,所以不存在能夠致人中毒的安全隱患。
關于包裝無保質期問題,孫女士解釋說,外包裝上確實沒有保質期,但是網店宣傳頁面上有“保質期180天”字樣。此外,孫女士認為,自己所售河豚魚干不屬于預包裝食品,而是食用農產品,無需注明保質期。
孫女士告訴記者,鄭先生及其家人涉及到多次類似案件,均為職業(yè)打假人。
孫女士及其代理人查詢發(fā)現(xiàn),不同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判決有差別,鄭先生及其家人在安徽、山東等地起訴類似案件時敗訴過,但在上海起訴時勝訴過。孫女士據此認為,鄭先生將收貨地址設為上海并在上海起訴,是判斷上海的法院會判他勝訴。
11月12日下午,記者撥通鄭先生電話,對方未對此事作出回應。
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孫女士父親在一審中曾辯稱河豚魚干為肥料而非食品,二審中又稱其為非定量的食用農產品,表述前后不一,難以采信。原告鄭先生認為涉案產品屬于未清晰標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法院支持鄭先生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被告孫女士父親提出的鄭先生惡意大量購買涉案產品索賠,非真實消費者為由主張不應支付賠償金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維持一審原判。
孫女士方的代理人認為,孫女士的網店確實存在問題,一是食品包裝上未注明保質期等信息,但出現(xiàn)這個問題不會被處以十倍賠償的處罰。二是網店宣傳中使用了“野生”字樣,而實際產品是養(yǎng)殖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可以要求三倍賠償而不是十倍。此外上述代理人認為,鄭先生屬于知假買假,他購買河豚魚干并不是為了消費,因此不能被認為是普通消費者。
孫女士方代理人表示,他們會申請重審。
此外,鄭先生岳母從孫女士網店購買了300袋河豚魚干,她也以河豚魚干存在安全風險等為由,將孫女士父親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貨款。案件即將在杭州互聯(lián)網法庭開庭。
知名打假人王海:
打假河豚“正當性不足”
但此案賣家違反食品安全標準
知名打假人王海表示,就單純打假河豚這個事來說,他認為“正當性不足”,因為現(xiàn)在市面上賣的河豚基本都是養(yǎng)殖的,國家是允許售賣的。養(yǎng)殖的河豚經過處理,一般不會有毒。
就孫女士這個案子來說,“她是在冒充野生河豚,網店宣傳上不應該有'野生’倆字。”因此王海認為,孫女士所售河豚的有毒有害的可能性不大,但其行為是在欺騙消費者。
另外,關于孫女士所售河豚魚干的來源,據孫女士被起訴后自己介紹,是從攤販處購買,自己包裝售賣。王海認為,這就相當于是自己生產,是有潛在危害的,“從攤販處買來,沒有進貨驗收的程序,沒有食品加工經營的資格,這是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币虼送鹾UJ為,孫女士應該受到處罰,三倍或者十倍“都不冤”。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鐘蘭安認為,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形勢比較嚴峻,網絡平臺上不少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在大肆銷售,監(jiān)管執(zhí)法方面也存在一些漏洞,這會給人們的健康造成威脅和隱患。就孫女士被起訴這個案件,鐘蘭安認為,法院的判決是依據《食品安全法》作出的,是本著保護人民健康的角度出發(fā)的。
關于職業(yè)打假人,鐘蘭安認為,他們的存在是因為有讓他們生存的土壤,因為我國的假冒偽劣產品食品較多,在威脅著人民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行政機關查處的可能只是一小部分,還存在執(zhí)法監(jiān)管盲區(qū)。在這種情況下,職業(yè)打假人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矯正這種違法行為,打假行為會讓違法現(xiàn)象有所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