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三
陳某因醉酒上班遲到被吳某當場批評,便對吳某懷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陳某騎自行車尾隨吳某至一無人處,掏出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從背后猛地刺向吳某。吳某受傷后順勢抓住陳某的自行車,將其推翻在地,并喊:“殺人啦!”陳某見勢,將刀拔出再次刺向吳某。吳某躲避之際將手中的袋子甩向陳某,正砸在陳某的頭部,因袋中裝有吳某帶回家刷廁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將陳某的雙眼燒瞎,并導致陳某面部大面積毀容。問:吳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
【答案要點】
依照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是正當防衛(wèi)。
正當防衛(wèi)的實施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這就排除了對任何合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衛(wèi)的可能性。所謂不法,就是非法、違法的意思。因此,對于沒有社會危害性的合法行為,即使從當事人的立場看具有某種侵害性,也不允許當事人實行正當防衛(wèi)。例如,公民依法捉拿正在實施違法犯罪的人或被通緝的在逃人犯,被捉拿者或第三者對該公民施行暴力傷害或威脅,就不是正當防衛(wèi)。
第二,不法侵害并非僅限于犯罪行為。正當防衛(wèi)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沒有將其起因條件局限于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寬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為,并不要求它已經(jīng)達到或將要達到犯罪程度,防衛(wèi)人都可以依法對不法侵害人實行正當防衛(wèi)。
第三,不法侵害必須是現(xiàn)實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須是客觀、真實地存在的,而不是行為人所臆想或推測出來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為人卻誤以為存在,而錯誤地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wèi),造成他人的損害,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防衛(wèi)。假想防衛(wèi)是由于行為人對事實認識的錯誤而發(fā)生的,因此如果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對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觀上有過失,應對其假想防衛(wèi)所造成的損害負過失犯罪的責任;如果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不能預見到對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觀上無罪過,其假想防衛(wèi)造成的損害屬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第四,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養(yǎng)的或野生的動物侵襲,自然可以進行打擊,但動物談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擊也只是緊急避險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為,談不上正當防衛(wèi)。但是,如果有利用動物來達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驅使狂犬咬他人,則防衛(wèi)人打擊動物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
在本案中,吳某遭到陳某的追殺,生命處于危險狀況,為了防止陳某進一步實施非法行為,吳某對其實施打擊,才造成陳某受傷,因此吳某的行為是合法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