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黨委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治國的重要組織制度?!吨袊伯a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對地方黨委制度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在本地區(qū)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的地方委員會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由委員、候補委員組成,人選應當包括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還應當包括同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同級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主要負責人,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適當比例的基層黨員。人員配備應當符合黨齡、年齡、性別、專業(yè)等方面要求。
黨的地方委員會主要通過召開全會的方式履行其職責,包括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選舉書記、副書記、常委會其他委員等職責。全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全會應當有2/3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全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地方委員會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常委會由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由黨的地方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組成。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2/3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全會以及常委會會議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或常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