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食品安全法》中免予處罰的認定!(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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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8)陜71行終41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順絡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橋區(qū)紡科路東段36號。
法定代表人馮紀春,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烜,陜西云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安市灞橋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橋區(qū)席王街道電廠東路16號友誼酒店院內。
法定代表人周筱梅,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可亮,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李蘭英,陜西瀚沃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西安順絡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絡公司)因訴西安市灞橋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灞橋區(qū)食藥監(jiān)局)食品行政處罰一案,不服西安鐵路運輸法院(2017)陜7102行初190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2017年3月6日,被告灞橋區(qū)食藥監(jiān)局依法對原告銷售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由第三方檢驗機構西安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院進行檢測,2017年3月31日,檢測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報告結果評價為:樣品按GB/T20977-2007標準檢驗,判定為不合格。被告灞橋區(qū)食藥監(jiān)局向河北省衡水市故城縣食品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出西灞食藥監(jiān)函[2017]18號《關于協(xié)查鑫天全恒牌活力益生菌蛋糕的函》。2017年4月21日故城縣食品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向被告復函。2017年4月24日被告據此對原告立案調查,依法對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馮紀春進行了詢問。2017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送達了(西灞)食藥監(jiān)食罰告[2017]102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西灞)食藥監(jiān)食聽告[2017]102號《聽證告知書》。2017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遞交了聽證申請,被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原告發(fā)出(西灞)食藥監(jiān)食聽通[2017]02號聽證通知書。2017年9月21日被告舉行了聽證。2017年10月11日被告作出了(西灞)食藥監(jiān)食罰[2017]1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次日向原告送達該決定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對原告免予處罰。原告主張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其免予行政處罰。根據該條規(guī)定,免予行政處罰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2)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3)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北景钢?,原告雖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對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知情。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該條規(guī)定是“可以”并非“應當”,是否適用該條系被告自由裁量權范疇。本案中,由于原告系西安市灞橋區(qū)教育局“營養(yǎng)改善計劃”的供貨商,原告經營的涉案食品均銷售至灞橋區(qū)多所學校,消費群體主要為中小學生這一特殊群體,因此更應重視食品安全問題,被告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對原告的違法行為沒有免予處罰不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故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本案中,原告經營的活力益生菌蛋糕添加劑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被告據此作出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庭審調查核實的證據證明,被告在立案后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履行了立案、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舉行聽證、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送達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綜上,被告所作行政處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的法定撤銷事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西安順絡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順絡公司上訴稱:一、原審事實認定不清。1、原審法院未審查被上訴人行政處罰行為內容的合法性。被上訴人將“公司臺賬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進貨檢查義務”相混淆,其認定事實與法律不匹配,導致該處罰的內容不合法。2、原審法院對處罰數(shù)額的事實認定不清,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處罰數(shù)額的依據,屬于行政處罰內容違法。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法院只審查被上訴人處罰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過于片面。2、被上訴人行政處罰明顯不適當。上訴人在銷售過程中不僅做到了“進貨檢驗義務”,能夠說明進貨來源,也能夠配合調查及時召回不合格產品,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不應對其予以處罰。故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2017)陜7102行初1906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撤銷灞橋區(qū)食藥監(jiān)局作出的(西灞)食藥監(jiān)食罰[2017]1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灞橋區(qū)食藥監(jiān)局答辯稱:1、《食品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進貨檢查義務”是針對所有經營者的,而同時上訴人作為食品經營企業(yè),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法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2、被上訴人在一審時已經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處罰數(shù)額正確,上訴人要求公開的計算方法不屬于訴訟中應提交的證據。故其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幅度適當。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一致,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順絡公司經營的鑫天全恒牌活力益生菌蛋糕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事實,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現(xiàn)場檢查、詢問調查等證據予以佐證,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依法應予以處罰。被上訴人灞橋區(qū)食藥監(jiān)局依法受理案件后,根據相關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等規(guī)定,遵循法定程序,對上訴人順絡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西灞)食藥監(jiān)食罰[2017]1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順絡公司提出“被上訴人將‘公司臺賬制度’與《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進貨檢查義務’相混淆,其認定事實與法律不匹配,導致該處罰的內容不合法”的上訴理由,經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上訴人順絡公司作為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本案中,被上訴人灞橋區(qū)食藥監(jiān)局認定上訴人未能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免于處罰情形,亦無不當。故上訴人主張“其已履行進貨檢查義務且能夠說明進貨來源,應對其免于處罰”的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提出“原審法院處罰數(shù)額的事實認定不清、被上訴人作出處罰幅度明顯不適當”等上訴理由,因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50元,由上訴人西安順絡商貿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蔣蒙蒙
審判員 屈艷紅
審判員 高 潔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 惠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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