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天平
日前,永嘉縣法院審結了該起離婚糾紛案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按照2:8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男方大田少分財產。
隨后,小微以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永嘉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小微說,大田常同不同異性聊天,邀約看電影、喝酒、出去玩耍等,且經營店鋪、公司生意都不同自己商量,雙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要求分割雙方共同財產住宅、店鋪、寶馬車輛及共同經營的電纜公司。
大田卻說,婚后未育孩子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同意離婚及分割財產,但要求原告返回彩禮10萬元及價值5萬元的金首飾。
然而,在案件審理階段,大田未如實填寫離婚財產申報表,且擅自將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中三間商鋪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轉讓給案外人錢某,并完成交付。
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不再受到侵害,小微向法院申請保全了其他的房產及銀行存款等雙方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前經人介紹相識,感情基礎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時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F(xiàn)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可見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雙方離婚。
在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共同價值為96萬余元的商鋪轉讓給案外人,又未如實填寫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應視為被告存在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與此同時,被告作為丈夫,缺乏對原告的關愛,常同眾多異性聊天,內容無關工作,大多是約看電影、喝酒、出去玩耍等,此種行為顯屬對婚姻家庭的不負責任。被告提出原告應返回彩禮及金首飾,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以支持。
最終,永嘉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對雙方現(xiàn)有共同財產按原、被告8:2的比例進行分割,即商鋪及電線電纜歸原告所有,房屋及車輛歸被告所有,貸款由其承擔。
法官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在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第三人,應認定被告存在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被告應少分夫妻共同財產,體現(xiàn)婚姻法適用過程中對女方權益的照顧。
同時,依據(jù)即將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即在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基礎上新增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共同財產分割原則),被告既存在對家庭不負責任情況,又在離婚訴訟期間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顯屬有過錯一方,法院作出按照8:2比例分割財產的判決,也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實現(xiàn)對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