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于2011年5月入職某某礦業(yè)公司工作,2012年11月14日張某接到某某礦業(yè)公司通知,要求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工作期間公司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某向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某某礦業(yè)公司支付張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駁回張某其他仲裁請求。張某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原告張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原告在入職時已經填寫了入職登記表,并且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xié)議,認為該兩份書面文件不但可以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且載明雙方部分權利和義務,完全可視為勞動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兩份書面文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格式,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足以視為勞動合同。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分析:
從入職登記表和保密協(xié)議的內容來看,不能視為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之規(guī)定,該公司簽訂的入職登記表和保密協(xié)議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從勞動合同的簽訂目的來看,不能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為確立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國家強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通過書面的形式將各自的權利義務固定下來,在發(fā)生糾紛時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據(jù)支撐自身的合法權益。填寫入職登記表和簽署保密協(xié)議僅是登記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遵守保密義務,對勞動者自身勞動權益的保護并未起到積極作用,因此入職登記表、保密協(xié)議不能視為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入職申請表、保密協(xié)議對于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了全面約定,就具有了勞動合同的性質,可視為已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