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間,原告程某分四次向被告吳某、張某(夫妻關系)匯款98萬元,原告系兩被告的姐夫,原告主張該款項是兩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兩被告則主張全部款項已作為投資款全部轉付至案外人孫某、童某夫婦的賬戶,因案外人的生意失敗造成全部款項未能收回,原告應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后因原告證據不足被法院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為此,原告又以不當得利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歸還因不當得利而取得原告的98萬元人民幣及其相應的利息,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的訴請,于法律、于事實依據不足,最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后本案的原告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未支持其上訴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本案的原告向被告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理由是其曾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而向法院主張還款的訴訟被駁回,而雙方又不存在投資關系,故認為被告占有案涉款項不具有合法依據。其主張與不當得利的法律基礎相悖,不構成不當得利。下面筆者將結合本案事實,具體分析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 之規(guī)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其構成要件有: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本案被告在收到原告匯付的款項后,根據原告的指示,已作為投資款全部轉付至案外人賬戶,后生意失敗導致投資款未能收回,本案被告自身的投資款也未能收回,被告并未因此獲得任何財產利益。
2.一方受有損失。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本案的原告確實受有損失,但其在不能證明被告受領款項獲利且不具有合法依據的前提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向被告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的請求,依據不足。
3.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本案原告的損失是由于其投資的生意失敗導致未能收回款項,該款項只是通過被告的賬戶轉付至案外人的賬戶用于生意資金,被告并未受益,其兩者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
4.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當得利之債的產生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本案原告是基于內心明確的意思表示匯款給被告,是屬于法律上的給付行為,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給付目的,本案原、被告系親戚關系,款項的變動雙方雖未形成書面的協(xié)議,但通常不會欠缺給付的原因,被告主張出于投資原因給付,提交的相關證據證明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告未能推翻其主張,故本案認為其具有法律上的依據,不成立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該制度的確立,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漸趨完善的體現(xiàn),也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對降低交易風險和保證交易安全有著重要意義。但其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范圍,當事人在適用不當得利時應嚴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