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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區(qū)某單位員工劉先生因故主動辭職后,他發(fā)現(xiàn)原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中“解聘原因”一欄空白,熟知勞動法相關知識的他便“將”了企業(yè)一軍。昨日,高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裁定,該單位支付劉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萬元。
今年1月份,高區(qū)某單位員工劉先生因故辭職離開該單位,并要求原單位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在不了解《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該單位行政負責人為劉先生開具了一份將“解聘原因”一欄空置的解聘通知書。拿到解聘通知書后,熟知勞動法相關知識的劉先生隨后在此欄填上“單位裁員”,并向高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出申請,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萬元。
高區(qū)勞動仲裁院認為,若劉先生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辭職,按照相關規(guī)定,該單位不需向其支付賠償金。然而,該單位并不能提交充分、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劉先生是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相反,劉先生手持的解聘通知書上卻明確寫明解除原因為“單位裁員”,并加蓋了單位的公章。這就意味著,該單位確認了單方面違法解除與劉先生之間勞動合同的事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為劉先生支付1萬元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庭上,劉先生把相關法律條文解釋得頭頭是道,讓應訴的原單位難以置辯。
“因用人單位出具不規(guī)范解除勞動合同離職證明而引起勞動爭議或訴訟,當下時有發(fā)生。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時,一定要如實反映和填寫‘解聘原因’一欄,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敝俨脝T提醒。(威海新聞網(wǎng) 記者 顏燕軍 通訊員 李源)
李迎春律師點評:作為HR,在離職環(huán)節(jié)需特別注意相關文書的嚴謹性,千萬不能掉以輕心,否則一不小心就會產生法律風險。用人單位在離職管理環(huán)節(jié)中應注意如下問題:
一、員工辭職,應要求員工提交書面辭職文件。一份書面辭職文件,就將員工主動發(fā)起辭職動議、辭職原因、辭職時間等要素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發(fā)生爭議時,書面證據(jù)一般是最有說服力的證據(jù)。在實務中,為了規(guī)范辭職行為,HR可制作制式辭職文書,固定相關內容,由勞動者填寫辭職時間、選擇辭職原因即可。
二、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應具備什么內容?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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