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之家綜合
案件介紹:
2016年1月15日,陜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在高新區(qū)等候女友時,發(fā)現(xiàn)倆姐妹乘出租車回家,遂起性侵之念。其從自己車內取出一把榔頭猛擊倆姐妹頭部,致二人受傷倒地。其中一女孩倒地掙扎中,聶李強拽掉其褲子進行猥褻。隨后,聶李強逃離現(xiàn)場。最終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法院一審判處聶李強死刑,法院認為聶李強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輕判,且對受害人的賠償沒有到位,加之聶李強釋放5年內有過強奸罪前科,構成累犯。隨后,聶李強提起上訴。
據(jù)華商報消息,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了“背對背”調解,最終聶李強家屬答應賠償受害者家屬90萬元,賠償款已交到法院。
1月20日,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受害人律師張慧清說,“在賠償問題上,談判曾經(jīng)陷入僵局,開始的四五十萬到最后的90萬元,每次都是5萬5萬地增加。受害人目前還欠醫(yī)院的醫(yī)藥費,幸存的妹妹后期還需要大量治療費用”。張慧清說,家屬也是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后90萬元的賠償。但是,他們難以寫出諒解書。
張慧清說,我國司法救助實施并不盡如人意。聶案發(fā)生后,兩個受害人當時在醫(yī)院搶救治療,產(chǎn)生了高額的醫(yī)療費。雖然醫(yī)院當時以治病救人為先,緩繳了一部分,但是此后西安高新醫(yī)院仍然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了受害人父母,索要了拖欠的費用。
當受害人家屬一分錢沒有得到賠償?shù)那闆r下,仍然承擔了高額的醫(yī)療費,一個孩子的喪葬費,一個孩子的后續(xù)治療費。作為農民家庭,夫妻倆面對變故,只能靠舉債、打工來承擔。
張慧清律師說,國外很多國家都有刑事被害人賠償制度。賠償制度出自正義,并被經(jīng)常認為是一種衡平救濟,在于使被害人恢復到原來狀態(tài),還原他們耗盡的財產(chǎn)。很多國家授權法院,允許判處被告人緩刑并需支付罰金、賠償和彌補被害方因罪行而遭受的損失。美國在多年前就出臺了《1996年被害人強制賠償法》,將強制賠償被害人作為絕大多數(shù)暴力犯罪的定罪結果確定了下來。
▌@易辯-姜淑君律師:死刑制度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制度,是通過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權來懲罰其所犯下的罪行。
在我國目前形勢下,我支持保留死刑。雖然“死刑”制度帶有“同態(tài)復仇”的身影,具有野蠻性和原始性,但是它在我國具有極大的優(yōu)勢。第一,死刑具有強大的威懾力,能夠最高程度地發(fā)揮刑法的指引作用。第二,不論是從經(jīng)濟基礎上還是文化建設上,我國都沒有做好廢除死刑的準備。有人說西方那么多文明國家都廢除了死刑,我們也要向它們學習。但是打傘不會帶來下雨天,穿裙子也不會使氣溫上升。同樣的,廢除死刑并不會使我們的治安環(huán)境轉好,也不會使我們變“文明”。
但同時,我也認為應當少用、慎用死刑,僅對極端惡劣的犯罪分子適用死刑。這不僅是因為它帶有的野蠻性,還因為我國目前的司法審判并不足夠嚴謹。
▌@楊文戰(zhàn)律師評論指出:陜西應急救援支隊長持榔頭性侵姐妹致1死1傷,一審判決死刑,二審因賠償90萬改判死緩。法院判決有沒有問題?受害人家屬是不是貪財?這樣的案件是否代有著今后有錢人殺人可以花錢買命?這樣的問題,可能涉及法律、人性等各方面問題,可能撞擊不少人的心。我說說我的看法。
1、法院判決兩級判決大不同,但都可以理解。
有過前科,然后還兇殘地對一對姐妹下手,造成一死一傷。一審法院判決死刑,沒問題。
那同樣的罪行,二審就因為嫌疑人家屬賠償了90萬就改判死緩對不對?
我仍然覺得沒問題。
在對個人進行侵害的刑事案件當中,受害人或其家屬對嫌疑人是否諒解、民事賠償是否到位,都是法院量刑時酌情要考慮的因素。嫌疑人賠償?shù)轿?,通常都會影響量刑?/span>
法律上嫌疑人家屬是沒有對受害人的賠償義務的,很多人身傷害案的嫌疑人本人可能又沒有賠償能力。如果嫌疑人家屬不是為了嫌疑人免死或減刑的目的,可能不會拿出來賠償,最終可能導致受害人一方無法拿到賠償。這是痛苦的現(xiàn)實。
2、受害人家屬選擇要錢,而讓仇人免死,恐怕是無奈的選擇。
這個案子同杭州保姆縱火案不同,那具案子林先明明確提出不要賠償,只求殺人償命。而這個案子,兩姐妹中一個死亡,另一個重傷一直在治療,受害家已經(jīng)拖欠了巨額醫(yī)療費用,甚至因此被醫(yī)院起訴了。
一個農民家庭,這是無法承受的。不就賠償問題達成調解,要不到這筆錢,可能活著的這個孩子都沒法得到有效的救治。這是不拿錢在買死去女兒的命,是拿錢在救活著的女兒的命。這樣情況下,做出這樣的選擇,誰也沒有權利指責受害人家。
有人說這案子與其他案件不同,受害人家屬雖然接受了賠償,但是并沒有出具諒解書,為什么不判嫌疑人死刑?
這確實有點特殊,但我相信法院在給嫌疑人家屬作工作時肯定有過溝通,如果沒些承諾,嫌疑人家屬恐怕不會拿出這筆錢來。而受害人家屬雖然不愿意出具諒解書,但達成賠償一致時恐怕內心也是明白可能的結局的。
這事兒,不要指責法院或受害人家屬了,各有各的難處。畢竟別人無法感同身受,如果有制度能保障受害人不發(fā)愁醫(yī)療費、生活費,相信花錢買命是沒多少機會的!
▌@易辯_王小艷:金錢在法律領域一直都是交換的籌碼,交換名譽、交換自由、交換生命,罪與非罪、緩刑與實刑、死刑與死緩,都可以在金錢的推動下得以轉換。
換個角度,雖然收費標準不是衡量律師水平的唯一標準,但不得不說,經(jīng)濟實力雄厚的家庭,不管是被告人還是被害人,都更有希望請到優(yōu)秀的律師、影響力更大的律師,他們的意愿更有可能得到實現(xiàn),他們的想法更能有底氣去堅持、去維護。本案中被害人的家屬,何嘗不希望讓被告人去死,即使他的死換不回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但他的活卻一刀刀剜著家屬的心,讓他們苦不堪言,但貧窮的無奈卻逼著他們妥協(xié)。
我們能怪律師黑心么?律師的公益心可以承載幾個案子的重量,卻幫助不了所有貧窮的遭受冤屈的被告人、貧窮的受到重創(chuàng)的被害人。這些人又該怎么辦?
在法律這一看似神圣的領域,金錢光芒背后的陰暗與殘忍,絲毫不比其他地方少,甚至更多、更直接。這也許就是現(xiàn)實社會的濃縮,我們只能直面也必須直面……
對于判決結果,很多法律人表達了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贊同賠償90萬判死緩的無奈,有些人對于花錢買命的妥協(xié)又深惡痛絕,對于這種情況,您怎么看?歡迎留言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