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不同于
借條。從文義上理解,所謂“欠條”本來就是
債務人應給
債權人的款項,只是債務人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給付才出具的憑據(jù)。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因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在沒有出現(xiàn)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況下,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jīng)過既可;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時,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和借條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互不相同。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但是欠條成因基于此前雙方存在著其他的法律關系,因此,欠條實際上是對雙方經(jīng)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條是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時候,由于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拒不及時給付,債務人不得已而為之的。本應立即付款、及時結清卻因無款可付而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出具欠條之日就是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則訴訟時效應自寫下欠條的次日起計算。
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貸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項,借款人收到款項出具借條,此時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條由此而產(chǎn)生。公民所書寫的借條存在有兩種情況:(1)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2)未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
那么對于兩種書寫不同的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是否相同呢?答案是不同的。其中對于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7條之規(guī)定,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因為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如果屆至借條注明的還款日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權利即受到侵害。則從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而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該合同則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jù)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說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對于該種借條存在有以下幾種情形:(1)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雙方協(xié)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2)如果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能對履行期限協(xié)商一致的,在債權人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且否定該債權的存在,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日的次日起計算。所以說書寫情況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起算辦法。
而
欠條則不代表合同關系,欠條一般情況下是
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已有經(jīng)濟往來,債權人索要或經(jīng)過結算后,債務人需給付債權人款項,由于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說不能及時給付,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種條據(jù)。而在這種情形下,債權人應當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已經(jīng)受到了侵害,因為債務人之所以出具欠條,是因為本應給付債權人的款項,只是因無能力或不能及時給付才出具的,所以說應當認定債權人自出具欠條時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由此引發(fā)的
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應自書寫欠條之次日起起算,當然這是針對欠條中沒有書寫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而針對寫下還款日期的欠條,則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第二日起計算。
四維空間按注:借條與欠條雖然有區(qū)別,可在出具時當事者并不一定很清楚。并且欠條在一般情況下確實是有主張債權的意思表示,但更大程度上是雙方對債權債務的確認,所以本人認為當事人主要是通過意思表示所為的法律行為,來改變目前的法律關系。是一些雙務合同變?yōu)楦鼮楹喕钠渌申P系?!?br> 四維空間按注:借條與欠條雖然有區(qū)別,可在出具時當事者并不一定很清楚。并且欠條在一般情況下確實是有主張債權的意思表示,但更大程度上是雙方對債權債務的確認,所以本人認為當事人主要是通過意思表示所為的法律行為,來改變目前的法律關系。是一些雙務合同變?yōu)楦鼮楹喕钠渌申P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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