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隔代親屬探望權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重視。夫妻離異后,無撫養(yǎng)權一方的老人是否還能探望自己的孫輩呢?
有這樣一對老兩口,與兒媳關系不睦,兒子患病去世后,老兩口一家人與兒媳幾次對簿公堂,后來要求探望孫子,遭到兒媳拒絕,于是老兩口將兒媳起訴至法院,要求對孫子行使探望權。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后,判決駁回老兩口的全部訴請,二人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兒子去世公婆一家與兒媳數(shù)次對簿公堂
2013年,趙女士和李先生登記結婚。一年后,兒子石頭出生了。原本應該和和美美的家庭,卻因各種瑣事逐漸產(chǎn)生矛盾,夫妻甚至開始鬧離婚。老兩口常年居住在外地,與孫子聯(lián)系較少,祖孫關系疏遠。李先生查出患病后,趙女士住在娘家,在娘家父母的協(xié)助下?lián)狃B(yǎng)兒子石頭,公婆老兩口住進了小兩口在上海的婚房,照顧患病的兒子,此間沒有主動看望過孫子石頭。
2016年,李先生去世。老兩口曾因遺產(chǎn)繼承問題將兒媳和孫子告上法庭,經(jīng)法院判決后,對兒子的遺產(chǎn)進行了分割。2017年,趙女士起訴老兩口的女兒、女婿通過網(wǎng)絡發(fā)帖等方式公開其個人隱私信息,并對其進行辱罵和人格貶低,經(jīng)法院審理認定,二人的行為構成對趙女士的名譽侵權,判決二人賠償趙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
老兩口是否可以探望孫子?雙方各持己見
老兩口認為,作為喪子老人,他們對有血緣關系的孫輩進行探望,是獲得精神慰藉、撫平心理創(chuàng)傷的重要途徑,也能一定程度彌補石頭失去的父愛,利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培養(yǎng),也符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
兒媳趙女士辯稱,其丈夫在世時,公婆就挑唆其二人夫妻關系,其丈夫去世后,老兩口因為遺產(chǎn)繼承問題將自己和孫兒告上法庭,并且授意女兒、女婿在網(wǎng)上發(fā)帖,顛倒黑白,給他們母子二人的生活造成了惡劣影響。自兒子石頭出生后,公婆只在自己的主動邀請下和孫子見過數(shù)面,作為祖父母,從未主動要求探望孫子,并且在物質(zhì)和精神方面沒對孫子提供過任何幫助。石頭現(xiàn)在還年幼,對祖父母很陌生,也不知道爸爸已經(jīng)去世了,和老兩口貿(mào)然接觸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并且老兩口常年在外地,也不方便探望。
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老兩口雖然是喪子祖父母,但在目前情況下并不適宜對孫子石頭進行探望。理由如下:首先,遵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老兩口作為祖父母,對孫子的感情是淡漠、疏離的,更別提代替去世子女對孫輩盡到撫養(yǎng)義務,其僅要求享受探望權利,卻未盡到過祖父母的義務。其次,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自李先生去世后,老兩口一家和兒媳交惡,經(jīng)歷幾次訴訟,雙方關系在短期內(nèi)很難修復,石頭年幼,如果祖父母探望他,必須由母親協(xié)助,雙方打交道時產(chǎn)生矛盾,勢必會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再者,老兩口常年居住在外地,和孫子的關系又較為疏離,如果貿(mào)然將石頭帶到外地探望,孩子容易產(chǎn)生分離焦慮等反應,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長。法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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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法官■
喪子老人能否探望孫輩 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主審法官陸佳指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對于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法律規(guī)定僅限于父或母,并沒有規(guī)定其他近親屬可以享有探望權。然而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探望權作為親權的延伸,適當拓寬其行權邊界,尤其是對于喪子老人,代替去世子女行使對孫輩的探望權,共享天倫,一方面可以消弭老人子女離世的傷痛,另一方面也可以彌補單親子女所缺失的親情關愛,故在某些情形下,將這一群體納入到行使探望權的主體資格中來,未嘗不可。然而考慮到本案中婆媳關系、祖孫關系等具體情況,并不適宜將這對祖父母納入到行使探望權的主體資格中來,因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普法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