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接受施某委托,指派我擔任其刑事附帶民事自訴案件代理人。現就法庭查明的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
1、被告人王某主觀上具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因為吊蘭借用以及欠條事,被告人王某和自訴人施某父親施國新發(fā)生爭吵。在推搡中,施某前去勸架,結果與王某發(fā)生沖突。王某在打斗中抓住施某的左手,使勁撇,并咬施某的左手臂,致使施某左手拇指底部骨折,同時左手臂被咬傷。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雙方廝打一方毆傷另一方,只要構成傷害,均為故意。實際上,在整個過程中,王某想傷害施某的身體健康是非常明顯的。
2、客觀上,王某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雖然其辯稱有四個人撲向他,他屬于自衛(wèi),是正當防衛(wèi)。但查看案卷和聽取庭審過程,在場的只有施國新,施某,施吉祥、陳松文,當時施國新喝了1斤半酒,走路都東倒西歪,根本無力打斗,只有瘦弱的施某和被告人發(fā)生正面沖突,另兩個人根本就沒有動手。在這種情況下,王某想要停止打斗完全可能。但其采取抓住施某左手使勁撇,并咬傷其手臂,說是正當防衛(wèi),顯屬牽強附會,不足為信。該左手拇指骨折傷害構成輕傷,王某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3、主體和客體自不待言。因此,參照刑法的四個構成要件,結合我國刑法實踐判例,王某的違法行為顯然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該按照刑法第234條第一款予以懲處。
二、刑事附帶民事被告王某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由于被告人王某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施某左手拇指骨折,構成十級傷殘,直接導致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等損失的發(fā)生,其作為侵權人自然需要賠償。
三、在該起斗毆事件中,施某被處以拘留處分、施國新被處以罰款處分,因為施某被王某毆傷構成了輕傷,公安部門無權給以其治安處分,因此建議施某自行提起自訴案件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追索民事賠償。因此,我建議法庭能夠考慮到案件的來龍去脈,綜合考慮各方情節(jié),合理確定判決。
刑事附帶民事自訴案自訴人代理人程達群
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2009年8月25日上午
編者注:本案一開始雙方僵持不下,不惜血本要將案件進行到底,后經律師和法官多方工作,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原告經濟損失結案。雙方對此結果均為滿意,符合和諧社會的要旨,取得了社會效益。作為原告的律師,一方面給他討回了公道,另一方面也取得了被告人的理解,并取得了法院的贊許,可以算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兼顧公平和效率,體現了當前我國的刑事政策。